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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社区办公场所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3-07-27 06:0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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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 记者王志新)昨日,省物价局发出通知:从今年9月1日起,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等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具体包括: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成立的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场所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办的,为社区居民提供非经营公益性服务和活动的场所用电。

    用于出租等经营性的城乡社区服务设施用电不在享受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范围。

    同时,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用电也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此外,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生活用电、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等非经营性用电也按照居民生活用电执行。

(责编:王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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