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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首部气象法规:擅自发布气象预警或罚5万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3-08-28 07:42 来源: 新浪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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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本报讯(记者刘舒 通讯员胡芳玉)最近武汉天气频频上演“1秒钟变脸”的强对流天气,下个月开始,碰到这类灾害天气,市民擅自发布或转发虚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就将触碰法律红线。9月1日,我市首部气象法规《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正式实施,未经气象部门授权擅自发布气象预警信息最高面临5万元罚款。

  气象部门介绍,暴雨、雷电、雾霾、低温冰冻等气象灾害在我市频频发生,每年因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约占全市GDP的3%~5%。

  擅自发布气象预警信息均属违规

  《办法》第16条、第17条首次明确界定我市气象灾害预警的合法发布渠道:“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本级责任区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的发布、更新、解除工作。”、“ 气象灾害信息发布后,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声讯等媒体和电信营运商及信息服务单位,应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播发、传播或者刊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在播发、传播和刊登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时,应当标明提供信息的气象台(站)名称及时间,不得删改信息内容。禁止利用或者虚拟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开展各类商业宣传活动。”

  市气象局法制办主任何兵称,按照《办法》规定,以后碰到强对流天气等气象灾害,个人通过短信、微信、微博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即使所发布信息准确无误且标明预报时间、预报单位,也将被视为违规。擅自发布或传播虚假气象灾害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可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据悉,预警发布渠道受限制的气象灾害包括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大雾、霜冻、冰雹、台风和霾12类。

  灾害预警发布不及时要追责

  目前,我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还存在着预警信息覆盖面有限、发布效率不高等问题,《办法》为此对气象灾害预警的及时性提出要求。

  《办法》规定,官方发布渠道不止媒体单位,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旅游景区(点)、集市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也应当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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