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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突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建设公开征求意见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3-09-24 18: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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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记者 王兴华 通讯员 宋达武 王江涛)由“治”向“建”转变,从源头上铲除问题产生的“土壤”。昨日,17份“十个突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建设文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市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十个突出问题”,市治庸问责办公室出台《关于“十个突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建设的工作方案》。相关责任单位借鉴外地做法,充分汲取意见,形成解决“十个突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建设意见。

    拟出台的《禁止党员干部公款旅游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规定,组织或参与公款旅游,除由个人承担全部费用外,对直接责任人员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违规审批或审批把关不严导致公款旅游行为发生的,要追究审批领导的责任。对本地区、本单位发生的公款旅游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据介绍,17份征求意见稿将在武汉行风连线网(http://hflx.whjjjc.org.cn)、武汉政务网(http:/www.wh.gov.cn)、长江网(http:/www.cjn.cn)上公布,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10月9日前反馈。

    联系方式: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新益街1号武汉市治庸问责办(邮编:430010)

    电子信箱:719841168@qq.com

    联系电话:82622336

  

一、公务活动中的奢侈浪费等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建设文件

  武汉市节会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节会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以下简称为节会庆典活动)举办行为,切实精简节会庆典活动,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等举办的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节会庆典活动,是指由政府举办或财政出资的博览会、展览会、运动会,以历史文化、特色物产、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竣工、公祭、旅游等名义举办的各类节会、庆典活动和研讨会、论坛活动。

  国家法定节日,中华民族传统节日,党和国家特定纪念日的庆典活动,面向本系统、本行业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群众性体育运动会,以及由市场主体举办的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举办节会庆典活动必须严格落实“控制总量、突出重点、创新方式、防止浪费、注重实效”的总体要求。支持和鼓励举办对提升城市形象、促进武汉发展、扩大武汉国际影响力有重要作用的国际知名会展、国际重大体育赛事和有影响的文化、旅游等活动,严格控制举办一般性的节会庆典活动。严禁举办单位成立周年庆典、非市以上重点工程奠基和竣工典礼、跨地区“轮流做东”等联谊性质的活动。严禁举办向基层、企业、群众收费、摊派、拉赞助,以营利为目的活动。严格执行文化、旅游、体育、特色物产类活动必须以两年以上为周期举办的要求。原则上每个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或每个市直单位一年内申报以两年以上为周期的节会庆典活动不超过2项(不含我市与部、省联合举办,由区或市直单位承办的活动),申报非周期性节会庆典活动不超过1项。

  第五条 成立市清理和规范节会庆典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节会庆典活动管理工作进行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下设办公室,在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办公。

  第六条 对全市党政机关举办节会庆典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由国家部委或省举办我市承办的,或由国家部委和省与我市联合举办的节会庆典活动,按照中央和省规定的程序报批。

  (二)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名义举办,市直有关部门承办的活动,以及以各区名义举办的活动,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初审后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三)以市直部门和单位名义举办的节会庆典活动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审批。

  第七条 对举办节会庆典活动实行计划管理。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应于每年1月10日前,按党委、政府系统归口管理原则,分别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呈报年度节会庆典活动计划。市委、市政府审核审批的程序为: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受理后,按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或审批;规模较大的节会庆典活动,经分管领导签批后,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核或审批,或报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需报上级审批的,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年度节会庆典活动计划经省、市审批同意后,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达批复,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节会庆典活动原则上不得举办。

  第八条 每项活动举办前,活动举办方须提前2个月按归口分别向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节会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申报表》、活动实施方案、拟邀请领导或外宾名单、活动举办依据、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财政资金应附财政预算批复复印件)等资料。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受理后,组织相关部门对活动性质、规模、经费额度进行审核并按程序报批。报批同意后,由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向举办单位下达书面批复。须报中央和省批准的活动按规定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批。未列入计划临时申报举办的活动,按有关程序报批。

  第九条 经审批同意举办的节会庆典活动,活动举办方要按照节俭办事的原则,合理使用经费,严禁铺张浪费,不得发放和赠送礼品、纪念品。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邀请娱乐界参加活动。活动结束1个月内,应向审批单位递交活动举办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条 邀请市领导出席活动,举办单位按归口相应报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统一协调安排。原则上市领导(含已退休领导)不出席与本职(或原任职务)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并负责审核历史文化类节会庆典活动;市农业局负责审核特色物产类节会庆典活动;市商务局负责审核博览会、商贸类节会庆典活动;市旅游局负责审核旅游类节会庆典活动;市体育局负责审核体育运动类节会庆典活动。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每项活动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市审计局负责对活动举办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要从源头上严格控制活动预算规模和开支,严把活动预决算审计关。

  第十三条 市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对活动举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活动,以举办活动为由向基层、企业或群众收费、摊派、拉赞助,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等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主管的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举办活动,应报经主管机关同意后举办。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武汉市禁止党员干部公款旅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倡导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禁止党员干部用公款旅游,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款旅游,是指组织或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到国内或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以及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等名义变相用公款旅游的行为。

  劳动模范、先进职工和离休干部疗休养等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禁止公款旅游,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或参与公款旅游;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会、参展等名义变相组织或参与公款旅游;

  (三)在公务活动期间另行安排旅游项目;

  (四)到风景名胜区开会、举办各种名义的培训班或研讨班;

  (五)利用公务活动之便,以各种借口,用公款旅游;

  (六)其他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的行为。

  第四条 加强对外出公务活动的管理。各单位组织人员赴市外参加公务活动,应事先制订计划,明确公务目的、活动内容、参加对象、往返线路、在外天数和经费数额。严格控制外出人数,参加活动人员必须与工作任务密切相关。

  因公出国(境)、赴台等公务活动,按有关规定由市外办、市台办严格管理。

  第五条 完善外出公务活动内部审批程序。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参加公务活动的,按有关规定要求报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外出参加公务活动的,须报本区、本部门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也要相应完善其他工作人员外出公务活动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严格财务管理。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审核把关,外出公务活动中与公务无关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 违反本细则,组织或参与公款旅游的,一经查实,除由个人承担全部费用外,对直接责任人还要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等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违规审批或审批把关不严导致公款旅游行为发生的,要追究审批领导的责任;对本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发生的公款旅游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各级党委、政府负责本细则的贯彻落实。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模范遵守本细则。各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完善公务活动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制止公款旅游的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经费的预算管理,对发生公款旅游的单位,要扣减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坚决查处,对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第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党员干部。

  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中央、省另有规定的,按中央、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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