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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出去女子不是泼出去的水 法院为已嫁女讨土地补偿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3-10-25 07: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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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晨报)女子出嫁后,有没有获得原村土地补偿款的权利?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3起“出嫁女”讨要土地补偿案作出判决,对她们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33岁的张黎(化名)是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村民。2007年4月,张黎与孝感市李先生登记结婚,但户口一直没有迁出。2011年,武汉天河机场二通道开建,征用了张黎所在村组的部分土地,并给予村委会相应土地补偿费。该村委会决定按征地时的人口进行分配,平均每个村民分得补偿费54945元。由于张黎不是2011年的“出嫁女”,不能享受补偿。张黎对此非常生气,“凭什么不给我土地补偿费?”张黎多次与村委会沟通,未果。今年1月,张黎与同村另外2名“出嫁女”一起,向黄陂区法院起诉。

  黄陂法院认为,是否具有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能否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前提。张黎已出嫁,与村里不存在较为固定的集体生产、生活状态,不具有村民资格,丧失了村民资格,不能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法院驳回起诉。

  对此,张黎不服,并起诉至市中院。

  今年9月,市中院审理认为,农村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张黎的户籍至今没从该村迁出,仍是该村的成员,没有丧失原村的村民资格,她主张补偿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责编:朱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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