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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玩”工程师爱上气枪 从美国网购千余子弹被判刑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3-11-15 06: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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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晚报 记者高星 通讯员徐丹丹 制图/陶刚)按照刑法中走私武器、弹药罪的相关条款:“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可以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荆门工作的武汉籍工程师彭某,因走私1300发气枪子弹被海关缉私局查获,如果按照法律条款生搬硬套,彭某的余生有可能在监狱中度过。但记者前天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由于彭某涉案的案情较为特殊,他的量刑最终在法定刑以下,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该案与其他刑事案件的判决不同,还经过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所以彭某获刑时,不仅收到武汉中院的《刑事判决书》,还收到一份最高院的《刑事裁定书》。

  “贪玩”工程师爱上气枪

  50多岁的彭某是个工程师,武汉人,先前在黄石市西塞山区一家矿山企业从事安全工程师的工作,后来又到荆门一家企业继续担任工程师。工作之余,彭某对枪械很感兴趣,经常在一些论坛浏览相关知识。

  2010年9月,彭某对上海工字牌QB79外贸型气枪产生了兴趣,通过某打猎论坛,他搜索到一篇详细介绍该气枪的帖子,并联系到发帖人。这个人给他介绍了一个美国卖家,并给了他一个QQ号。彭某与对方联系上以后,以3500元的价格买了一把QB79气枪,通过支付宝付账。

  随后该枪被拆分4次,分5个邮包,从美国发给了彭某。侥幸的是,被拆解成零部件的枪支,并没有被海关截获。彭某尝到了“甜头”,偷偷在自己的租住处、办公室摆弄起这把气枪,胆子也大了起来。

  介绍他人买枪讨要3盒子弹

  当前枪支管制极其严格,而彭某竟然从美国买到了自己梦寐以求的真家伙,感觉飘飘然起来。在一些气枪爱好者QQ群,彭某认识了同样对气枪感兴趣的赵某,赵某也想买一支。

  彭某把自己买枪的途径告诉了赵某,完事后,彭某以帮对方拉了生意为由,向美国卖家讨要3盒气枪子弹作为酬谢,该卖家同意发货。赵某也尝试着从美国卖家手中买枪,可这次,赵某没那么幸运:卖家把枪支拆解分批快递回国内时,被海关查扣,枪管、枪托没有收到。赵某只好联系彭某,想把他的枪买下来。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彭某把自己的气枪以4200元卖给了他。

  彭某已经有了一些反侦查意识:在2011年5月,他先后分4次将气枪拆解,通过快递把枪发给赵某,为了防止违法行为败露遭到公安机关打击,他还让赵某用假身份证办理手机号收取快递。

  X光机下可疑的“轴承钢珠”

  2011年4月,美国卖家给彭某邮寄了三盒气枪子弹,两盒按照9美元/盒收费,另一盒作为赠送,为了逃避海关部门的检查,快递品种为“轴承钢珠”。

  4月26号,上海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在特快邮件X光机检验时,发现一件由美国寄往荆门的快件图像异常,其邮件申报名称为“轴承钢珠”,开拆后发现为铅弹3罐,共1300发,收件人为彭某。

  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铅弹为5.5MM机制铅弹,该案很快移交武汉海关缉私局,该局于2011年7月22号立案侦查,并委托荆门警方对彭某进行布控。

  8月4号,荆门警方以协助办案为由通知彭某到案,武汉海关缉私局民警立即对彭某办公室、住处进行搜查,发现机制铅弹555发。

  走私弹药情节严重理应获重刑

  彭某在明知气枪铅弹为违禁品,仍违反法律规定,从境外购买气枪铅弹1300发,并逃避海关监管运输入境,其行为已经构成走私弹药罪。根据刑法中走私武器、弹药罪的相关条款。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井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二)走私非军用枪支十支以上或者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彭某走私弹药数量特别巨大,论罪,彭某应该在法定刑以上判处刑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虽然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鉴于彭某主观恶性不大,购买走私物品案值较小,且走私的气枪铅弹全部被查扣,未造成其他危险后果等本案特殊情况,对彭某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武汉中院刑一庭认定彭某犯走私弹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最高法院核准给特殊判决上“保险”

  和其他刑事案件不一样,该案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后,判决结果并不能立即生效,为保证该判决的严肃性,还需经过最高院的核准。

  记者了解到,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武汉市中院依法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后,报请最高院核准。最高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复核。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彭某一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程度,对其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下达后,坐上“命运过山车”的彭某获释。

  小资料

  “法定刑下判处刑罚”

  一般非常难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但有时,对被告人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如果不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就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比如本案)。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在审判实践中不仅对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掌握得很严格,在程序上也要求严格: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责编:朱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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