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劫持女医生一审判5年 判定为绑架罪
(长江日报)(记者李亦中 通讯员程红丹)武汉某大学大一学生陈旭劫持女医生一案,青山区法院昨日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旭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1000元。陈旭父亲及代理律师表示将上诉。
昨日上午判决宣布前,陈旭父亲早早来到青山区法院一号庭,他对记者表示,如果判决在3年有期徒刑以内,可以接受;毕竟孩子刚成年,希望法庭能给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10时许,法官宣布判决结果。法官称,被告人陈旭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但考虑到陈旭刚年满18周岁,其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不强,此次犯罪是一时冲动,且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时间较短,没有给人质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故在认定被告人陈旭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的前提下,认定其“情节较轻”,主刑判处有期徒刑5年;同时考虑被告人陈旭被捕前系在校学生,无经济来源,且家庭经济困难等因素,附加刑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听到判决结果,陈旭当庭表示:量刑过重。其父及律师在庭下表示,将会上诉。
为何认定陈旭构成绑架罪
陈旭到底是犯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或寻衅滋事罪,是11月29日该案庭审时的焦点。被告陈旭一方坚持认为是非法拘禁罪或寻衅滋事罪,法庭为何最终认定陈旭犯绑架罪?昨日宣判后,主审法官作了专门说明。
主审法官解释,绑架罪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际控制、劫持了被害人就构成犯罪既遂,不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勒索到财物或者满足了其他不法要求为必要条件。被告人陈旭与樊某某的亲属因住院费用发生纠纷后,为离开现场,持刀将女医生段某劫持为人质,与民警形成对峙,并要警方满足其不法要求,其行为符合“以暴力、胁迫的方法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绑架罪构成要件,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绑架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犯罪行为方式上与寻衅滋事罪有明显区别。寻衅滋事罪是被告人基于寻求精神刺激、发泄的故意,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绑架罪在犯罪行为方式上与非法拘禁罪也有明显区别。非法拘禁罪是行为人用捆绑、看管等非法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绑架罪是行为人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持人质的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人质还会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
被告人陈旭持刀劫持女医生作为人质,并与警方形成对峙、向警方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非法拘禁罪或者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绑架罪
最低判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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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暴力型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对构成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编: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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