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卖车没办过户 两年后飞来2.5万路桥费催款单
(楚天都市报)2.4万元卖掉面包车,两年多后却收到2.5万元的路桥费催款单。只因卖车时没办过户手续,“背”上这笔缴款的卖车人王某觉得好冤,只好打官司。昨日,硚口区法院一审判决该案,判令买主及旧机动车交易公司协助办理车辆过户,但这笔缴款无法判到别人的名下。
2.4万元卖车后
收到2.5万路桥费催款单
2011 年3月,王先生把自己的金杯面包车开到汉西去卖,经与从事旧车收购的李某讨价还价,以2.4万元成交,并通过武汉某旧机动车交易公司完成交易,但办理过户未成。交易前,王、李二人签订一份旧机动车买卖合同,约定以交易日为界限,此前因车出现的经济纠纷由王某负责,此后则由李某负责。
此后王先生称,曾催促李某协助办过户,李某答复该车已于同年4月26日卖给耿某,要过户应找耿某。王先生渐渐淡忘此事。
今年5月23日,王突然收到武汉市路桥收费中心下达的《欠费催缴通知书》,称此金杯车欠路桥费2.49万余元,欠费时间段为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5月23日,因王仍是该车登记车主,路桥中心要求其尽快结清。
法官判令要过户
但谁来出路桥费判不了
备觉冤枉的王先生,于今年10月将交易人李某、交易公司以及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一并告上法院,要求前两者承担欠缴的路桥费,并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应当在确保车辆办过户手续的情况下交付车辆,王、李、交易公司三方对造成本案纠纷均有过错,故判决要求李某、交易公司必须协助王先生办理车子过户。对于由谁来承担2.5万元路桥费的诉请,因属行政法律关系,无法作出判决。
该案一审判决后,主审法官针对该案指出,机动车交易不过户存在巨大的潜在风险,除了上述路桥费纠纷外,还涉及车祸责任,若车辆交易后仍在原车主名下,原车主要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的王、李二人虽签有责任承担条款,但该责任条款仅是对内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在涉及到第三人时,登记车主王先生仍有可能担责。
对于这笔巨额路桥费,这名法官表示,可能还得由卖车人王先生先向路桥中心缴纳费用,再来依据协议及其他相关证据,重新要求李某返还这笔费用。
责编:牛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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