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代签房产转让 法院判代理行为有效
(长江日报 记者李亦中 通讯员程红丹)青山区的刘某某代理转让原属父母的一套房产,多年后,因房价上涨,其父母反悔,称孩子代理转让房产自己不知情,代理行为无效,拒绝给购房者办理过户手续,被购房者告上法庭。青山法院一审昨日判决,刘某某及其父母限期为购房者办理过户手续。
与刘某某有亲戚关系的姚某,2002年12月从刘某某处得知,其父母刘某、汪某欲将位于青山区白玉山的单位福利房出售,于是与刘某某谈定房屋价格为1.36万元,包括房屋成本价1.16万元,另加2000元购房款。当年12月20日,姚某将购房款一次交给刘某某,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
2003年9月、11月,姚某在刘某单位办理该房屋的购买手续后,又以刘某名义办理了该房屋“两证”。随后,刘某某将该房屋钥匙交由姚某,姚某一家入住至今。
2006年,姚某多次要求刘某某及其父母协助办理该房过户手续。看到房价节节攀升,刘某某及其父母反悔,不愿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多年交涉无果,去年11月,姚某将刘某夫妇及其女刘某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刘某某与姚某签订转让协议时,基于刘某与刘某某之间系父女关系,姚某有理由相信刘某某有权代理刘某出售房屋,且在购买房屋时支付了与当时市场价格相当的购房款,实际入住多年且持有房屋“两证”。从刘某某签订转让协议至姚某入住,已近10年。刘某某父母称自己对此“不知情”,明显不合常理。
(责编:王海)
一周热门
- {{index+1}}{{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