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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总的地方性水法规将诞生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4-01-20 05: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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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记者 胡雪璇)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这是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首次审议表决地方性法规草案。今日,各代表团小组会议将分组审议该草案。连日来,国内主要媒体、法律界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对此给予了高度关注。

    《人民日报》刊登文章《湖北用立法保护水资源》。文中称,“一部新的、‘管总’的地方性水法规即将诞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说:“反映了湖北的领导、群众,对湖北省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关注。不是简单地追求一种GDP,而是为了子孙后代的幸福。”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说:“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具有重要的指标性意义。”

    中法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康健灵说:“政府对水资源保护领域投以关注,对我的公司来讲也是一个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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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排污行为可按日处罚

    湖北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昨日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上,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建鸣就《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做说明。草案规定,对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排污者,环保部门可“按日处罚”,每日罚款1万元。

    关于“按日处罚”制度,草案规定,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应当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后,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处罚,按日处罚的每日罚款额度为一万元,累计总额不得超出前款罚款的数额。

    鼓励排污权交易。草案规定,向水体或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通过实施工艺更新、清洁生产以及强化污染治理,重点污染物年度实际排放量少于年度许可排放量的,可以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减排登记,减排量依法可以转让,也可以储备。

    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

    草案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在本省开发环境污染保险产品,引导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逐步推行重点排污单位的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构建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制度。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在长江、汉江、清江流域逐步推行跨市(州)、县交界断面水体水质考核制度。交界断面考核不达标的市(州)、县政府应当在三个月内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保证断面水质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缴纳水污染防治费用,用于相关流域的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直接受到损失地区的补偿等方面。

                                                            责编: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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