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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学前教育办法》(征求意见稿)昨公布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4-03-15 07:07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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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昨日,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布《武汉市学前教育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市民征集建议。《征求意见稿》中多项条款直指“入园难”,为鼓励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允许其“先上车、后补票”,通过补办手续实现合法化。

    符合办学条件可补办审批手续

  对于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征求意见稿》允许其“先上车、后补票”,指出“由辖区教育行政、民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限期改正,符合办学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条件的,由所在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征求意见稿》补充指出,学前教育机构终止和未经批准的学前教育机构取缔后,所在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做好儿童转移安置工作。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明确了发展学前教育的原则——“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

  为保证学前教育机构布局合理。《征求意见稿》规定,街道、乡镇应当至少建设一所独立建制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人口较为分散的农村地区,应当根据条件适当设置学前教育机构。学龄前儿童入园遵循“区级统筹、相对就近、免试入园”的原则,由所在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协调。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通过财政手段,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它指出,市、区政府对招收社会生源的大专院校、部队及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公办幼儿园给予经费补助。市、区政府可采取经费资助、减免租金、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合理用地、以奖代补等方式,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公益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责编:程涛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讲授小学课程

  为了还幼儿一个无忧无虑的童年,《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学前教育机构开展保育教育应当以游戏为基本形式,注重活动的生活性、趣味性和多样性。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超额编班,不得进行小学教育内容学习,不得布置书面家庭作业。

  学前教育机构有虐待、歧视、侮辱、恐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龄前儿童;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克扣、挪用学龄前儿童伙食费;违反有关规定收费等行为的,《征求意见稿》要求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学龄前儿童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每年组织教职员工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在岗教职工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凭医疗机构健康合格证明上岗。受过刑事处罚、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慢性传染病患者,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各方提出的修改建议应于3月24日前来函或直接进入市法制办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交。地址是武汉市汉口洞庭街127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一处,邮编43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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