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女子找人假扮丈夫卖房 买房人贪便宜成冤大头
这套房产位于江岸区为群一村,面积60多平方米,现仍住着祖孙三代人。
2005年,房主钱先生再婚,娶王女士为妻。没料到王女士喜欢打牌赌博,赌债也越来越多。为搞到钱,她听了房屋中介梁某的话,两人合谋打起丈夫家房子的主意。
2010年初,王女士带一男子冒充丈夫,同梁某一道,到某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内容为:夫妻两人拥有为群一村一套60余平方米房屋,现委托梁某代为出售,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办理产权交易过户登记、代收房款等手续,骗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手续办完,梁某将房屋低价销售。买房人王先生看中这套低价房,未实地查看房屋,也未核实相关手续,就以8万元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
房主钱先生得知情况立即投诉,公证处和房产部门撤销了公证书及房产权属变更手续。购房人王先生却落得房、钱皆无。再找王女士及中介人梁某时,两人早已不知去向。王先生告到法院,要求确认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虽有中介人梁某签收的8万元购房款,但按房屋地段价格计算,即使按当时最低价,也要便宜50%多,购房款过低。梁某去向不明,其签名真伪无法确定;王先生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存在疏忽。因此,可认定王先生买该房不是善意的、有偿的,其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何进杰解释: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确立依法取得不动产的行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房屋购买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前提条件:受让人是善意的,即购房者需有真实购买意图,实地了解所购房屋情况等(本案中,王先生购房前未实地查看情况);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即支付当时房屋价格相对应的钱款(本案中,购房款过低,未支付合理对价);受让人已依法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本案中,因钱先生投诉,相关部门已撤销了王先生的产权登记)。
责编:刘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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