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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拟放宽申请法律援助条件 月收入低于840元可申请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4-07-16 06:2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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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 记者 车莉)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修正案草案)》说明会(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记者获悉,此次修改的《条例(修正案草案)》放宽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对经济困难的公民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提供无偿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1994年我市被司法部列为全国法律援助首批试点城市,1999年我市出台《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2006年对《条例》进行过一次修订。

  月收入低于840元低保人群可申请法援

  此次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受法律援助的人群范围,放宽经济困难的认定标准,原《条例》规定经济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新修订的条例修改为“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市政府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目前,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560元。据此,我市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840元的人群可申请法律援助。

  农民工、残疾人、70岁以上的老人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简化法律援助申请条件和程序。原《条例》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法津援助未做特别规定。我市考虑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时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不便,拟明确提出这类人群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同时,考虑到残疾人、70岁以上的老人以及遭遇自然灾署、重大疾病等因素造成临时性经济困难的公民的特殊困难情况,规定这些情形下申请法律援助的,也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明确五种情形不予法律援助

  原《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但又没有对具体不予援助的情形做出规定。此次修改的条例中明确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申请人提供不出案件有关证据且无法调查取证的;申诉案件未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立案的;申请相对人不明确,或者无法提供申请相对人详细住所的;所申请事项已经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范围,或者不属于本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管辖的。

  新增的这些规定更具有操作性,也可避免少数无理缠讼的申请人滥用法律援助资源。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绪鹍、张河洁与会。

责编: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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