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住户被淹楼上邻居赔钱 无法确定责任人损失共担
(长江日报记者 李亦中)因公用下水管道堵塞造成一楼业主家淹水,一楼业主将楼上住户及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市中级法院判决楼上住户与一楼业主共同承担淹水所造成的损失。
2012年10月,家住江岸金桥大道某小区的朱先生及家人出游回来,发现家里水漫金山,地板、家具等物品遭污水浸泡。小区物业查看后,怀疑是下水道堵塞造成污水回流,当即雇人疏通楼栋的下水管道,污水很快排放出去。
朱先生认为,公共下水管道堵塞造成家里损失,楼上两家住户及小区物业公司都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将楼上两位业主及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房屋和物品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40余万元。
一审法院委托某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朱先生家房屋、物品受损的原因进行鉴定。2013年7月,测试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报告结论:朱先生房屋被淹是因卫生间排水立管在出户的弯头处堵塞,导致二层及以上的排水不能通过出户排水管正常排放,从二层卫生间的地漏处翻水溢出到室内。鉴定机构未对朱先生家所受经济损失作出鉴定。根据朱先生提供的录像资料及装修发票,法院酌情议定朱先生经济损失为3万元。对朱先生主张的原赔偿数额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堵塞下水管道的杂物直接来源无法确定,根据公平原则,共同使用该管道的用户都应承担责任。因小区物业公司与朱先生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要求其与楼上业主连带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朱先生家楼上两位业主分别给予朱先生1万元赔偿,驳回朱先生其他诉求。
楼上一位业主不满,提起上诉,认为任何设施和物件的使用都有可能发生偶然事故,偶发事故并不必然导致泛滥成灾。朱先生家中一个多月无人居住就是溢水泛滥成灾的条件。因此,朱先生家溢水成灾的完全责任人是其自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和后果。
最后,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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