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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画人和伯乐一拍即合 谁料想好景不长双方闹掰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4-08-10 08:4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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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晚报 记者高星 通讯员安珐)两个年轻人,同在一个古玩城开画室,一个愿做另一个的经纪人,出钱包装,后者出力画画,然后利润分成,并签订合同,但好景不长,两人闹起矛盾撕毁合同,为此诉诸法院。

    李伯和马强都是画画的,都在江岸区德润大厦古玩城开画廊。两人都是20多岁,但特色各异,李伯会经营,人很外向,马强偏内向,画功不错,但画卖不出价。李伯发现两人能够互补获得双赢,遂决定做马强的经纪人。去年三月,两人签订协议:

    自签订之日起3年内,李伯每3个月支付1.5万元给马强,让他安心作画。马强的画作宣传、展览费用由李伯负责。马强每月完成两幅以上绘画作品,如不能完成需得到李伯的同意,李伯每月从中挑选两幅以内的作品,马强仅保留使用权,李伯享有所有权。3年期满后,30年内,李伯作为马强的经纪人,负责对其作品商业运作,盈利部分双方六四分成。如一方违反协议,要一次性赔偿对方15万元违约金和3万元合同款。

    然而好景不长,由于马强刚成家,老婆伢都要照顾,经济压力大,画廊生意不好,没有十足的精力潜心创作,李伯指责马强敷衍,有的画不是原创而是在网上找图片抄袭,画作质量不高没法挑选;马强反驳李伯推广运营不力。两人矛盾加深。

    在支付了马强4万元后,李伯不想合作了,一次性从画廊拿走11幅画,宣布不再履行合同并不再从马强处挑选作品。

    马强认为,自己一直在画画,画作数量不少,在履行义务,画好不好见仁见智,李伯是单方违约,应按照约定赔偿15万元。两人在江岸区法院大智法庭对簿公堂,经法官多次主持调解未果。

    法庭审理认为,协议中未约定李伯挑画的标准,就意味着其有权依照自己的主观标准挑选,有选择权和主动权,即可拒绝行使该权利,对马强提供的作品不进行选择,故其不构成违约。

    近日一审判决,双方协议解除,李伯支付马强2万元合同款,驳回马强其他诉讼请求。

责编:胡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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