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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销售部总监跳槽 违反保密协议被判赔5万元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4-10-07 04:5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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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记者李亦中)光谷某大酒店市场销售部总监跳槽至另一大酒店任职,被老东家以违反保密协议诉至法院。市中级法院近日判决该总监赔偿老东家5万元违约金。

  2012年12月,程某与光谷某大酒店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2年12月起至2013年12月止,工作岗位为市场销售部收益管理总监;程某在任何时间均应保守工作中所知悉的知识产权秘密和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的地域为武汉市区域内,期限为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与程某离职后三个月内;违反则承担其年薪30%的违约金;竞业限制离岗后的补偿参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当日,双方签订一份保密协议,约定程某从酒店离职后半年内不能在本市区域内经营与酒店同类或类似业务,且不去与酒店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否则承担离职前三个月平均工资的五倍违约金;竞业限制期和离职后保密补偿费,由酒店按离职时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一个月,在竞业限制期满时一次给程某。随后,程某即在酒店担任市场销售部收益管理总监,基本工资为14000元/月。

  2013年4月,程某以个人职业发展为由向酒店递交辞职信,并在工作2个多星期后离开。酒店当时并未向程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013年5月,程某跳槽至武昌另一大酒店工作。同年9月,光谷某大酒店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裁令程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5万余元,被驳回。酒店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光谷某大酒店与程某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双方当事人建立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程某在合同期内辞职,跳槽至武昌某大酒店,因与光谷某大酒店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中对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向光谷某大酒店支付违约金。光谷某大酒店虽然未向程某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但这一行为并不能免除程某负有的竞业限制义务。

  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光谷某大酒店提供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约定不一致,该酒店起诉要求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即程某应当按其年薪30%向酒店支付违约金,数额为5万余元,法院予以支持。判决程某向光谷某大酒店支付违约金5万余元。

  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程某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其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维持原判。

责编:夏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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