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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职工不懂法延误索赔 调解员为其争得7万元补偿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4-11-24 08:05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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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 记者冯劲松 通讯员汪拥 戴晶)在公司干活摔伤,却因不懂法,延误工伤索赔时效。昨日,从洪山区司法局获悉,经调解员苦口婆心劝解,困难员工终于获得原公司7万余元的人道补偿款。

  2009年10月22日,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两年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9月的一天,李某爬上人字梯干活,不小心摔下,头部受伤,在多家医院治疗一年多,期间并未想到进行工伤认定。

  2012年12月底,公司向李某送达《限期返回上班的通知》,但李某未如期上班,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受伤后,家中断掉主要经济来源,以前的积蓄也因后续治疗花得所剩无几,全家人生活十分困难。

  今年,经多方打听,李某才知道工作期间受伤可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找公司索赔无果,申请劳动仲裁,却因未进行工伤认定而不被受理。找到法院,准备通过诉讼途径获得人身损害赔偿,但又因诉讼时效期限已过而索赔不成。9月,李某找到洪山区珞南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员帮助维权。

  调解员介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和《劳动仲裁法》第27条规定,李某需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本案中,将事故发生日、工伤认定日、医疗终结日、伤残等级评定日、劳动关系解除日等5项内容其中之一作为权利被侵害的起算点,李某最晚也应在2013年12月前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李某追悔不已,连声责怪自己不懂法。虽然时效已过,但毕竟是员工在工作期间受伤,公司理应承担责任。经调解员与李某原公司长达一个月的沟通调解,公司最终答应从人道主义出发补偿李某7万余元,并在调解员主持下,与李某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

  调解员提醒,若因工受伤,员工务必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并申请维权。

 

责编:陈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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