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已年迈仍在田间劳作 65岁农民车祸受伤获赔误工费
(长江日报记者 李亦中)65岁的老农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请求赔偿7700余元的误工费,保险公司以其不具备劳作条件而拒绝赔偿。市中级法院昨日判决支持老人诉求。
2014年2月15日11时30分许,65岁的吴某驾驶电动车由东向西直行行经新洲区新徐公路红峰村新建湾路段,与胡某驾驶的一辆大货车相撞,吴某受伤。新洲交通巡逻民警大队对该交通事故认定:胡某负本次事故全责。
经诊断,吴某掌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22天,用去医疗费19812.06元。2014年5月,法医司法鉴定部门对吴某伤情作出鉴定,吴某的损伤不构成伤残,需后续治疗费10000元,伤后休息120日,护理50日。
据了解,胡某车辆在某财保武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交通事故发生后,胡某已向吴某赔付医疗费等近3万元。
后因赔偿问题,吴某将胡某、某财保武汉支公司诉至法院。吴某请求对方赔偿其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等4万余元,其中误工费7700余元(以2013年度湖北省农业在岗职工年平工资标准计即23693元/年÷365天×120天)。
一审法院判决某财保武汉支公司赔偿吴某因交通事故给其造成的损失计3.6万余元,其中包括误工费7700余元。
某财保武汉支公司认为,吴某是农业户籍人口,且已65岁,不具备劳作条件提起上诉。
市中级法院认为,吴某作为社会最基层的劳动者,以农村承包土地作为生活来源的事实,根据其年龄,应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因此,法院驳回某财保武汉支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老年农民仍然从事劳动,应获赔误工费
所谓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受害人从遭受伤害之日起至完全治愈这一时间内(即误工时间内),因受害人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者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此,受害人凡因受伤不能参加工作、劳动而减少的收入都应当由赔偿义务人予以赔偿。
但在审判实务中,60岁以上的人受到伤害后较少计算误工费。其主要依据是我国规定的退休年龄。
事实上,广大农村多数农民尚不能享受退休待遇,很多五十、六十岁以上的老人还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六十、七十岁的老人仍然从事一定程度劳动。由此可以看出,60岁以上的人并不完全标志着劳动能力就完全丧失,绝大多数60周岁以上的人仍有劳动能力或者仍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并能获得一定的收入。
因此,60周岁以上的人受到伤害后,应视其身体状况、劳动能力状况和继续从事工作或者劳动情况(包括已退休的干部、职工被返聘或者聘用从事第二、三产业)计算其误工费。
责编:李莉莉
一周热门
- {{index+1}}{{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