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新增停车设施建设的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
一、鼓励老旧小区利用自有用地新建停车设施
积极鼓励老旧小区新建停车配套设施,解决配建停车位不足的问题。在老旧小区用地范围内新建停车配套设施的按照《关于老旧小区新增停车配套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武土资规规[2014]1号)执行。
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市房管局
完成时限:2015年1月9日
二、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新增停车设施
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自身用地范围内新增立体停车设施,应符合下列条件:原规划审批的停车设施未改变用途;实际停车泊位数量低于现行停车配建标准,无法满足自身停车需要。
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增配套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办理停车设施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不计容、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需办理停车设施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的,参照公共停车场土地供应办法办理。
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市发改委
完成时限:2015年1月9日
三、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纯公共停车场的,根据《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在停车设施缺乏的区域,选择合适的用地,向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公共停车场。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实该用地符合相关用地规划后,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公共停车场项目的建设主体,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此类项目按街巷用地(公共停车场)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按工业地价的20%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免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项目,地面权属不变,地下土地权属依法确定给停车场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按照《武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第237号令)确定。构筑物形态的机械式停车库建筑面积按照单个泊位面积×总泊位数×50%计算。
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市发改委
完成时限:2015年1月9日
四、鼓励新建建筑超配停车泊位
新建建筑超配的停车设施应在满足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前提下,不对项目规划平面布局、交通组织等造成影响。
对新建建筑超配停车泊位实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优惠措施,按项目所在区域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优惠标准。一类区域(一环内)对于项目超配的停车位(地下停车场)实行8000元/泊位的配套费减免。二类区域(一环与二环之间)对于项目超配的停车位(地下停车场)实行5000元/泊位的配套费减免。三类区域(二环与三环之间)对于项目超配的停车位(地下停车场)实行3000元/泊位的配套费减免。
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
完成时限:2015年1月9日一周热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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