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启动没收违法所得程序 申请没收一外逃犯701万元
(长江日报 记者李亦中 通讯员周晶晶 王力)市检察院昨日透露,该院启动没收违法所得特别程序,向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请,没收贪污案外逃嫌犯蒋某的违法所得,包含存款701万元、越野车一辆及股票若干。这是我省检察机关首次向法院提出没收涉贪案件潜逃境外被告人违法所得申请。
蒋某系武汉某建筑公司幕后老板,2004年开始,伙同国家工作人员赵某、余某,采取改变房地产权属性质、虚构房屋面积等方式,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1400余万元。2011年11月案发后,蒋某逃往境外。
2012年1月,该案侦查机关汉阳区检察院对蒋某发布通缉令,但其至今仍未到案。侦查期间,汉阳区检察院依法扣押了蒋某公司的存款701万元、蒋某所有越野车一辆,冻结了蒋某用赃款购买的股票。
今年8月,同案犯赵某、余某因贪污罪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鉴于该案给国有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且绝大部分赃款由蒋某非法控制占有,12月3日,汉阳区检察院向市检察院移送了没收蒋某违法所得的意见书。审查全部案件材料后,市检察院公诉处主办检察官李宪根据同案犯供述及其他证据,认定侦查机关扣押、冻结的存款、车辆和股票均系蒋某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李宪介绍,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贪贿、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逃匿,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蒋某的通缉时间已超过一年,证明违法所得的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没收程序适用的条件。”
12月15日,市检察院依法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了没收蒋某违法所得的申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发出公告,期限为六个月,在此期间,如果没有利害关系人提出权利主张,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理并作出是否予以没收的裁定。
责编:朱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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