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严”新环保法解读(五)
2015年1月1日起,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将实施。在雾霾频发、环境问题突出的严峻形势下,新环保法被赋予了无限的期望,又会对武汉市的经济发展及环保工作带来怎样的影响和变化?武汉市环保局通过系列解读,给大家揭开新环保法面纱——环保法与每个人相关。
新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为此,新法具体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的环保责任,主要包括:组织主要污染物减排、鼓励和支持积极治污、责令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停业关闭、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垃圾处理场、自然保护区等环保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安排公共财政资金支持农村环保;落实环境保护目标管理与考核评价制度,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每年向同级人大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新法规定,环保等有关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不履行或者消极履行的,对责任人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引咎辞职。
环保专家指出,良好的环境实际上是重大的公共利益,环境保护是现代政府的四大职能之一。新法之前,法定的政府责任比较原则,对政府及其部门追责的要件一般包括“造成严重后果”。新法将各级政府的环保责任具体化,并将追责适用扩大到“不计是否产生严重后果”,即:只要不作为或者消极履责就要追责。因此,新法在显著提高违法排污成本的同时,也大大提高了政府与有关部门不履责的“违法成本”。
市环保局相关人员认为,政府依法履行环保责任与行政部门依法保护环境,两者不可或缺。一些突出的环境问题,如湖泊水质变差的根本原因,往往是因为环保公共投入不够、污水垃圾集中收集处理设施不健全的“历史欠账”。此外,环境保护属于综合性社会事务,因此我国法律法规设定的环保行政执法监管体制并非“只要是环境问题就属于环保局管”,而是根据环境危害行为的原因来划定监管责任。例如,占道经营、违法建设产生的污染应由城管部门监管,机动车鸣笛、“广场舞”产生的噪声污染应由公安机关监管,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职责属建设部门,等等。下一步,市环保局打算提请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环境保护职责的规定。
责编:陈颖
一周热门
- {{index+1}}{{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