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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接种疫苗反应异常可获补偿 最高为人均收入20倍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5-01-13 07:5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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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记者刘睿彻 通讯员王芳)国家计划免疫范围内的疫苗接种发生异常反应,将获得政府补偿。昨日从省卫生计生委获悉,《湖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出台,明确规定了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程序与标准等,最高补偿额度可达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自费疫苗不在补偿范围

  按照该《办法》的界定,疫苗接种的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肌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据了解,目前补偿办法针对的是“第一类疫苗”,即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自费疫苗及其他来源不明疫苗发生的接种异常反应,不在补偿范围。

  按损害程度分级予以经济补偿

  按规定,由省、市医学会负责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损害程度分级进行鉴定。依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每个级别里按伤残系数再进行细分。

  其中,造成受种者死亡的,为一级甲等损害;经济补偿金额=申请补偿年份的上一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补偿年限。受种者死亡年龄为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的,补偿年限为10年;18周岁以上的,补偿年限为15年。

  造成受种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为二级损害;造成受种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为三级损害;造成受种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为四级损害。

  一级乙等到三级损害病例,经济补偿金额=申请补偿年份的上一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系数×补偿年限。伤残系数根据评定的伤残等级来确定,从0.1—1不等;补偿年限为20年。

  按2013年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万元计算,一级乙等损害最高补偿45.8万元。

  先鉴定再向卫计部门提出补偿申请

  受种者若出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可以从接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或鉴定书之日起90天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偿申请。

  该《办法》还制定了各相关省直部门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进行后续关怀与救助等细则,在医疗救治、康复治疗、教育、就业、家庭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关照。

  哪些情况不属异常反应不予补偿

  释疑>>>

  专家介绍,预防接种疫苗是国际上公认的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安全、有效的措施。自实行预防接种疫苗以来,我国已经取得消灭天花、实现无脊髓灰质炎等巨大成就。这种让多数人受益的公共政策,因存在疫苗接种异常反应,不可避免地导致极少数人因体质等多种原因受到伤害。尽管疫苗接种异常反应发生几率很低,但其后果往往很严重,对个人和家庭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政府有义务安排经济补偿。

  据了解,应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全国多数省份均在制定相关补偿办法。

  疫苗接种异常反应有严格的界定,接种一般反应、疫苗质量问题、接种单位责任损害、偶合症、禁忌症、心因性反应等都不属于异常反应,不在政府补偿范围。

  接种一般反应属于正常的免疫反应,多为接种24小时内出现局部红、肿、痛、热等炎症反应,有时还出现接种区附近的淋巴结肿痛,一般无须作任何处理。所谓偶合症,根据公开的资料解释,指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或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有些导致死亡,比如心源性猝死。

  (记者刘睿彻)

  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

  链接>>>

  针对儿童的第一类疫苗(即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共有11种:乙肝疫苗、卡介疫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乙脑疫苗、流脑A疫苗、流脑A+C疫苗、甲肝灭活疫苗。

  针对成人或重点人群的第一类疫苗共有3种:出血热疫苗、炭疽疫苗、钩体疫苗。

  (记者刘睿彻整理)

责编:夏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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