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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驾驶摩托倒地遭碾轧身亡 所购寿险被判赔付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5-02-03 07: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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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 记者李亦中)无驾驶证的男子张某驾无牌摩托车与他人碰撞后倒地,不幸遭第三方车辆碾轧身亡。张某此前购买有寿险分红型保险,但保险公司以其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付,获一审法院支持。昨从市中级法院获悉,二审改判保险公司赔付张某家人保险金10万余元。

  2011年9月,张某购买的某保险公司寿险分红型保险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为53250元,保险费为5万元;保险期间从2011年9月至2016年9月。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予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同时规定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包括一般身故或全残的保险金、意外身故或全残的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张某依约缴纳了3年的保险费。

  2013年9月26日23时左右,张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两轮普通摩托车,从南向北行至蔡甸区文兴路125号门前路段,与同向陈某骑行的三轮人力自行车相撞,受伤躺在地上。随后,蔡某驾驶小型汽车从北向南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将躺在公路上的张某碾压。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蔡甸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后,保险公司仅退返张某保费5万元。张某家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给付其保险金1065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张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属于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判决驳回张某家人诉讼请求。

  张某家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导致张某身亡的原因是被小型汽车碾压,而不是张某无证无牌驾驶,其死亡应属于意外伤害造成。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意外身故的保险金106500元,扣除已退还的50000元,保险公司还应支付张某家人保险金56500元。

  律师说法>>>

  保险免责应与

  被保险人行为有因果关系

  本案的焦点在于,张某的死亡原因是否属于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免赔事由。

  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无证驾驶无牌号摩托车,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的免责情形。但事实上,保险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免责情形要与被保险人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才能责任免除。

  该保险条款规定: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从字面上解读,该条文是指只有无证无牌驾驶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才能免除责任;而不能理解为“只要存在被保险人无证无牌驾驶情形,保险人即可免责”。

  本案中,张某是因伤后躺在公路上被蔡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碾压导致身故,并不是其无证无牌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摔倒导致身亡,即导致张某身亡的“近因”是被小型汽车碾压,张某无证无牌驾驶不是导致其死亡的充分条件,与该起保险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其死亡应属于意外伤害造成。 (记者李亦中)

  责编:朱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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