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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伤人后交2.2万元仍入狱 男子一怒讨要"案件代理费"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5-02-13 08:1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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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先生多次到湖北法律维权中心讨要案件代理费。记者杨涛 摄

  (武汉晚报)(本报记者姚传龙)直到昨天,汪炼还没有拿回自己的案件代理费。他在2013年与人争执,不慎将对方打成轻伤。父亲四处托人,想了结此事,经朋友介绍,来到一家名为“湖北法律维权中心”的机构。

  当时,该中心工作人员刘先生称,能让汪先生免于刑事处罚,并收取其18000元代理费。本以为事情了结了,但汪先生最终还是没有躲得过三个月的牢狱之灾。

  儿子打伤别人鼻梁

  父亲四处“找关系”

  2013年11月24号,汪炼在江汉区北湖西路“三丰加油站”旁的东鑫商贸公司内,因装修事宜与邱宏春发生争执,汪炼和一位朋友共同将邱宏春打伤。事后,经法医检查,邱宏春鼻梁粉碎性骨折,被鉴定为轻伤。

  2014年3月5日,公安机关将汪炼抓获,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汪炼赔偿邱宏春15000元经济损失,两人相互谅解。3月8日,汪炼得以取保候审。由于事情涉及故意伤人,父亲汪成国担心儿子可能还会被起诉,甚至坐牢。护子心切,他开始四处“找关系”,想让汪炼免受牢狱之苦。

  经朋友介绍,汪成国来到“湖北法律维权中心”。接待他们的三名工作人员了解完事情后,胸有成竹地表示可以解决此事,不会让汪炼坐牢。

  汪成国说,起初他也有过怀疑,但工作人员表示,自己是从公安系统退休,并且自家的亲属也是警察,熟悉办案流程,绝对可以帮助汪炼免于起诉。几句话下来,汪成国缴纳了18000元代理费给其中一刘姓男子,并放心离去。

  “交钱之后,工作人员又说事情有些复杂,还需要缴纳一些费用,才能将此事搞定。”汪成国按照法律维权中心的要求,又缴纳了4000元费用。

  “维权中心”收费没办事

  没签合同也没开发票

  中途虽然有些波折,但法律维权中心的再三保证,还是让汪成国放下心来,儿子汪炼也将此事渐渐淡忘。然而,由于汪炼因民事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指控,经法院审理,汪炼被判入狱3个月,时间从2014年9月17日到12月1日。

  刑满释放后,汪炼回到家中,向父亲仔细询问事情经过后才知道,维权中心的刘某当时在收取费用后,没有和汪成国签订合同,而收钱的凭证仅仅是在一张空白的A4纸上,用笔草草写就的一张收条:收汪成国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系办汪炼案件费用)。

  在法庭审判中,“维权中心”没有帮汪炼安排律师出庭。“任何一个正规机构都起码要签合同,这里却只有收据,收费办理案件,却没有律师。”汪炼说从这一刻,他开始怀疑“湖北法律维权中心”的合法性。

  记者陪当事人上门

  “中心”承诺今天退回费用

  昨天上午10点,武汉晚报记者和汪先生一起来到“湖北法律维权中心”。中心位于汉口大智路轻轨站旁的一处小巷内,门前挂有白底黑字的招牌,门上粘有帮忙办理各类法律纠纷的广告语。

  屋内并没有陈列与法律服务所相关的证照。记者询问现场工作人员吕先生,吕先生承认他们确实代理了汪炼的案子,也收取了费用,但他坚称是合理收费。吕先生表示,由于汪炼自己的问题,致使办理案件的最佳时机错过,否则,如果按照正常程序,汪先生应该是可免于拘留处罚的。

  至于湖北法律维权中心是否有资质的问题,吕先生拿出了一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但证书上的照片与他本人不符,他又解释为自己上班时走慌了,错拿了儿子的证件。

  上午11点,汪先生的代理人刘先生来到维权中心。刘先生告诉记者,确实是因为时间原因,致使汪先生的案件错过了最佳办理时间。记者询问刘先生是否有相关证件,他说自己持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但证件没有随身携带。

  双方协商后,刘先生答应退回汪炼的18000元代理费,但需要等些时日。汪炼不同意,选择报警,经过民警调解,双方约定在今天12点前,由该中心将费用退回。

  司法局一锤定音

  “维权中心”涉嫌越权

  持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能否办理刑事案件?昨天下午,记者致电武汉市司法局,工作人员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工作与律师很相似,业务范围比较广泛,可以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但不能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汪炼的案件已经经过公诉,即刑事公诉案件。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刘先生是无权帮助汪先生办理案件的。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何龙律师说,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律师能够办理刑事案件,如果有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办理刑事案件,属于违规行为,可以向律师协会或司法局举报、投诉。

责编:夏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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