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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阶梯电价执行周期由月变年 普通居民维持第一档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5-02-17 06:5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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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 记者付莎 通讯员沈佳 实习生李伊方)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我省居民阶梯电价周期将由月改为年打通使用,从今年4月1日起抄见电量开始执行。物价部门工作人员估计,届时普通居民的全年用电量将维持在第一档内,不会进入第二档。这意味着居民家庭电费支出负担将降低。

  我省自2012年7月1日起试行居民生活用电阶梯价格政策以来,对引导居民节约用电,合理用电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物价部门统计,2013年,我市用电量在第一档的比例为70.39%,在第二档的比例为90.65%,低于国家一档以内用户比例80%,二档以内95%的规定。

  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解释,居民阶梯电价执行周期由月改为年后,第一档电量为0至2160千瓦时(即2160度,含2160度);第二档电量为2161-4800度(含4800度);第三档电量为4801度及以上用电量。用电量按自然年度确定分档,不跨年使用。居民用户仍按月抄表并结算电费,当累计用电量达到年度阶梯电量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阶梯加价。具体到今年,4-12月抄见电量按照第一档1620度、第二档1621至3600度、第三档3601度及以上的阶梯基数执行。

  居民阶梯电价政策,执行周期由月调为年,简单易行,操作性强,有利于居民用户在一个年度内自行调剂用电量,可以缓解因季节差异导致不同月份用电量波动带来的矛盾,确保基本电量有效使用,合理降低居民家庭电费支出负担。

  按照年度电量实施的阶梯电价以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执行,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电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电表为单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的执行范围、价格水平、合表居民用户、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户家庭免费用电量等有关事项仍按鄂价环规[2012]98号规定执行。

  据了解,全国以年为阶梯电价计价周期的省份不超过十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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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部分小区将试点推行分时电价

  记者昨从省物价局新闻发布会得知,年内将积极征求市民意见,以武汉、襄阳为试点城市,选择少数居民小区试点分时电价政策。

  据了解,此前,我省曾在工商企业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以避开居民用电高峰时段。

  物价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居民用电需求,物价局将根据试点地区效果,决定是否将分时电价政策推广到全省。

责编: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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