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频道 收起频道

出租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私家车非法营运最高罚2万元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5-03-05 07:54 来源:
【字体:

  (长江日报)(记者付莎 通讯员彭婧 实习生李伊方)昨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布《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草案)》),新版《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市交委客管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于1998年1月25日起施行,经过2003年7月、2004年6月、2010年11月3次修正,对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再次修订。

  与现行《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的《条例(草案)》,增加了对区域性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内容,对经营者和驾驶员的严管措施、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及非法营运行为的打击力度等方面都做出较大修订。

  新条例(草案)与旧条例

  对比示意图

  关键词 严管驾驶员

  八类劣质服务直接吊销从业资格

  《条例(草案)》提高驾驶员的准入门槛,规定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的驾驶员,必须无犯罪记录、无吸食注射毒品、致幻型药品、醉驾等违法记录,3年内无重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并将驾驶员的文化程度由“初中以上”提高到“高中以上”,驾龄标准由“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2年以上”提高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

  《条例(草案)》还完善经营者、驾驶员的退出机制,现行《条例》中对于驾驶员劣质服务只给予50元至500元的处罚,《条例(草案)》中明确,存在拒载乘客的;议价或者不使用计价器的;故意绕道行驶的;强行拉客或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站等地违规揽客的;无正当理由中途甩客的;未经乘客允许另载其他乘客的;利用出租汽车从事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追究的;其他严重侵害乘客合法权益等八类劣质服务行为,将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对违规的经营者,视违规情节,采取罚款、收回营运车辆、吊销道路运输证,直至取消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并将驾驶员的违规处罚与经营者挂钩。

  关键词 非法营运

  将暂扣车辆并最高罚2万元

  为了加强市场监管,《条例(草案)》明确禁止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和租赁车辆,从事包括预约和电召在内的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按每辆车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注销车辆牌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利用租赁车辆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同样适用此条款的规定处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将扣押的车辆委托拍卖机构依法拍卖。

  而原《条例》中,对未取得经营权和道路许可证,而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除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外,“按每辆车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 约租车

  首做明确规范:应有明显标志不装顶灯

  《条例(草案)》中首次规定,从事预约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还应当具有能够满足预约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调度系统、人员及相应的服务规范。预约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有专门标志,且不得安装顶灯。

  关键词 电召服务

  多次爽约乘客可拒绝服务

  《条例(草案)》规定,电召服务商应当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供客运服务驾驶员和车辆的信息,不具备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资格的驾驶员和车辆不得从事电召服务,电召营运数据应当接入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监管平台。

  电召服务商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服务,对多次爽约的乘客,应当记入电召服务不良记录名单,经营者、驾驶员可在1年内拒绝再为其提供电召服务。

  关键词 区域性出租车

  不得超区域经营

  为适应新城区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市政府借鉴上海、深圳、成都等城市的经验,明确提出在新城区适度发展部分区域性出租汽车。

  根据市政府的改革意见,按照“科学规划、区域营运、属地管理”的思路,《条例(草案)》中规定:将区域性出租汽车发展纳入全市统一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明确区域性出租汽车的日常监管主体为新城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为保证区域性出租汽车能够服务新城区人民群众出行,规定区域性出租汽车应当在核准的区域内营运,不得超区域经营,车身颜色、营运标志等与中心城区的车辆有明显区别;明确区域性出租汽车和全市出租汽车适用同样的服务规范、监管方式和法律责任。

  关键词 经营权

  指标统一为6年 期满无偿收回

  从1992年开始,我市实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制度。市政府明确提出,“自2015年1月1日起,政府不再向经营者收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并规定“对经营者实行经营许可及营运车辆数量管理,对营运车辆实行营运许可”。

  《条例(草案)》对经营权管理制度也作出修订,删除“出租汽车经营权可实行有偿出让、转让”的规定;设定经营许可、营运许可的程序和条件,即在本市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明确营运许可的期限,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许可期限和客运出租汽车的使用年限统一规定为6年,自机动车注册登记之日起至营运车辆退出营运的时间止。

  旧版条例

  新条例(草案)

  驾驶员准入门槛

  驾驶员准入门槛

  文化程度

  初中以上 高中以上

  2年以上 3年以上

  驾龄标准

  出租汽车经营权可实行有偿出让、转让

  经营权

  将营运许可期限和汽车使用年限统一规定为6年,逾期退出营运

  非法营运

  除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外,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除暂扣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外,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劣质服务只给予50元至500元的处罚

  退出机制

  八类劣质服务行为吊销从业资格证

  何时实施

  新版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如何提建议

  市民如有建议,请发电子邮件至:

  WHFZBZQ@126.com

  制图 陈笑宇

责编:夏立

一周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