硚口一协警收两万元后"失联" 声称可帮忙消"电子眼"
(武汉晚报 记者刘海锋)5月14日下午,在汉西经营二手车生意的费先生再一次来到硚口交警大队一中队,试图打听该队协警黄某的下落,不过该中队负责人说,黄某已经被退回其劳务关系所在的保安公司,不知道其身在何处。
去年12月,因轻信黄某能够帮忙处理违章,费先生分两次给他汇款两万元,希望黄某能够将一位客户的4个“电子眼”消掉,谁料黄某收钱后一拖再拖,不仅没有办成事,还在多次承诺退钱后失联。费先生先后两次报警,但警方始终认为此事为经济纠纷,至今未立案。
协警收两万元替人消“电子眼”
费先生与黄某相识,也源于一起违章。费先生说,去年下半年,他因违章轿车遭到交警查扣,他到硚口交警大队一中队处理完此事后,在提车时遇到了黄某。“当时我就是从他手里拿的车,看他穿着制服还有编号,以为是交警。”费先生说,由于两人都当过兵,一下就聊熟了,互留了电话。“走之前,他还告诉我,以后有什么事情可以直接找他。”
费先生在汉西做二手车生意,去年12月初,黄石一位老客户刘先生突然打来电话,称自己的车当月要年审,但还有4个高速上的“电子眼”仍未处理,其中包括两个一次性扣掉12分的违章,这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需要重考科目一和科目三才能恢复驾驶证,且在此之前不允许驾驶机动车。客户刘先生希望费先生能帮忙想想办法。
费先生第一时间想到了黄某。“我把车辆违章信息给他看了之后,他说能处理,让我给两万块。”费先生当即向刘先生汇报了这一情况,在征得对方同意后,先后两次往黄某的账号里汇入两万元。
谁料到了当月底,刘先生的违章信息仍未发生任何变化,年审无奈延期。而黄某仍信心满满地告诉费先生,内网已经消了,外网可能还没改过来,春节前肯定没问题。
多次承诺退钱后失联
“直到今年3月,我根本就不相信他了,客户也跟我撕破了脸。”费先生说,车主刘先生不仅要求他退还这两万元,还让他额外赔偿1万元,理由是耽误了正常年审,车辆几个月不能上路。
费先生与黄某进行交涉,要求他尽快退钱。尽管黄某口头上答应退钱,但每次总会找理由拖延。
费先生提供的短信记录中,黄某自称已经将钱交给了“省厅”的人,只有找那个人要回钱才能退给费先生。4月19日,黄某在短信中称,那个办事的人要他次日去退钱,他本人正在医院陪妈妈做手术,不方便接电话。
4月20日中午,他又发短信说,正在“省厅”等别人给钱,给了马上汇给费先生。直到当天下午5点,他还承诺晚一点汇款,让费先生放心。到了4月21日,黄某再次改口,称这个星期要年休,中午直接到费先生上班的地方给现金。
由于一直没有收到退款,费先生说如果再不退钱,就会到黄某单位去闹。黄某说,这几天都没碰到这个办事的人,希望能再给几天时间,一定会给个交待。拖了几天后,黄某说已经找到办事人的住处,即将登门,下个星期钱就能到位。可到了“五一”期间,黄某的电话便再也无法打通了。
“全世界都在找他”
5月4日,费先生来到硚口交警大队一中队打听黄某的下落,保安告诉他,黄某并不是正规警察,只是一名开拖车的协警,“五一”前已经被开除了。
“我当时就报了警,民警到场后说,只有一个名字,其余信息都不清楚,加上又是经济纠纷,不具备立案条件。”费先生此时才意识到,当初汇款的行为太过轻率。
后来,费先生和妻子先后几次来到硚口交警大队一中队,但每次均无任何收获。万般无奈下,他自己拿出两万元,退还给了客户刘先生,还额外赔偿了对方7000块钱。
5月14日下午,武汉晚报记者跟随费先生来到硚口交警大队一中队,门口保安说,单位确实有这个人,但已很久没出现过了,听说已经被开除。“我们领导也在找他,特意叮嘱我,遇到他来上班,直接‘扣’起来。”
一中队相关负责人许队长得知费先生的遭遇后,也觉得他的行为太草率。“任何一个警察也消不了,给了我也消不了。”许队长说,黄某之前就借了不少人的钱,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已经在4月底将其退回当初派遣他过来的保安公司,建议费先生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记者刚要离开交警队时,又有一个人过来打听黄某的下落,保安笑言:“满世界的人都在找他。”
硚口交警大队一中队斜对面的武汉顺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是黄某劳务关系所在的保安公司。记者在该公司得知,黄某确实已经被硚口交警大队一中队退了回来,不过由于连续多日未来单位报到,根据规定已自动离职。
“我们也在到处找他。”一名工作人员说,打了多次电话就是联系不上。
警方称无法立案
在这家保安公司,记者查到了黄某的身份证号和登记的家庭住址。带着这些信息,费先生再度来到硚口公安分局汉中派出所报案。
民警了解了事情的过程后表示,这并不属于诈骗行为,无法立案。民警介绍,黄某收钱的时候仍是协警,尽管已经离职,仍是单位的管理问题,应该直接去找上级部门反映。
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亮认为,黄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因为他作为一名协警,明知道无法处理这些违章却坚决收取高额费用,事情没有办,不仅不退还这笔费用反而玩起失联,从主观上讲已经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笔钱既不是借款,也不是赠予,就是非法占有,可以直接作为刑事案件报警。”
责编:朱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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