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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旅游条例6月实行 车友会等不得从事旅游经营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5-05-30 11:3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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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座谈会现场

  (荆楚网 记者郑青)新修订的《湖北省旅游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5月29日,在宣传贯彻《湖北省旅游条例》专题座谈会上,湖北省旅游局局长钱远坤表示:对于除“旅游法”和《条例》明确规定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外,其他一律取消或下放,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和运行规则,推动旅游市场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

  《条例》在上位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基础上,结合湖北省旅游发展实际,针对当前旅游业发展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作了一些创新性立法。在旅游规划与促进、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监督管理和相关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无资质不得从事旅游经营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以及自驾游的蓬勃兴起,各种网络旅行社、自驾游俱乐部、车友会等都开始组织旅游活动,不仅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而且带来大量旅游投诉。为此,新版《旅游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俱乐部、车友会、网络旅游经营者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据湖北省旅游监察总队介绍,自去年以来,网络旅游投诉直线上升,成旅游投诉的重灾区。对于“网络旅游”,《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完善旅游电子商务平台,通过网络开展旅游信息发布、查询、预订等服务。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其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许可证、支付方式、风险提示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涉及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服务的,应当从具有法定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中选择服务提供方,并向旅游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景区涨价要按规定召开听证会

  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许多景区在旺季突然涨价格,引广大群众和游客热议。针对这一问题,《条例》指出,旅游景区调整价格,要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会,并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条例》第四十五条:景区票价应当与其规模、等级相适应,并保持合理、稳定。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景区票价,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召开听证会。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企业失信惩戒记录要公开

  旅游者在出行时,往往想挑一家讲诚信、有品质的企业,希望遇到服务好、业务精的导游人员,这些信息就要求政府部门建立起企业和相关人员诚信体系,公开相关资料。《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旅游相关企业、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及违法信息共享机制,公开旅游企业资质、经营服务质量、失信惩戒记录等信息,公布严重违法企业和从业人员名单,保障旅游者知情权和监督权。

  鼓励和支持各类旅游行业协会对其会员企业实行诚信等级评定,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和行业诚信自律规则,促进旅游企业诚信经营。

  景区要设最大承载量

  各景区每逢黄金周、节假日,大多是人头攒动、拥护不堪,上面的人下不来,上面的人上不去,里面的人出不来,外面的人进不去,这不仅使游客的游兴大减,而且发生群体安全事故的风险极高。

  对此,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旅游景区要设置最大承载量。具体在第四十四条中明确了:景区应当建立门票预约制度,制定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在旅游旺季通过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游客服务中心以及景区入口处等,公布景区的实时流量和最大承载量,对景区游客进行最大承载量控制。

  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景区应当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旅游场所特种设备定期开展安全检测,向游客告知游览设施设备的最大承载人数并进行有效控制。

  责编:朱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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