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与保安争执猝死 物业公司二审被判赔20%
长江日报(记者李亦中)小区业主因运送装修材料与物业公司保安起争执,突发疾病猝死,一审法院驳回业主家人的赔偿要求。昨日从市中级法院获悉,二审法院改判,判决物业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
2014年7月4日7时30分许,蔡甸区大集街某小区业主刘某为装修房屋联系装修人员运送材料,车至该小区1号门时,遭到小区物业公司值班保安人员阻拦。业主之父、60多岁的孙某随后驾车到达1号门,要求保安人员放行。物业公司人员告知,应先去办理进场单。孙某不满,双方僵持。
几分钟后,孙某突感不适,手捂胸口,身体下蹲。保安人员随即扶其在椅子上坐下。7时50分,孙某起身走出保安室,坐在小区1号门入口处旁边的台阶上,保安人员将室内椅子搬出让其坐下,被孙某拒绝。保安人员又取下椅子垫让其坐下。
随后,孙某起身将其驾驶的车辆开到出入口中间,孙某从车上下来,蹲在后轮旁。正逢天下大雨,保安人员用值班岗亭大遮阳伞为孙某遮雨。后孙某倒地,保安人员报警。
几分钟后,孙某家人刘某驱车赶到小区1号门,拨打110及120急救电话。110警务人员和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将孙某送达协和医院时,孙某已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说:其死亡原因为院前死亡、冠心病。
同年8月,孙某家人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孙某非正常死亡与物业公司人员的管理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驳回孙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孙某家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争执应为发病诱因,并且物业公司人员在孙某身体发生不适的情况下,未能采取积极救助措施,其行为与孙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酌定物业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赔偿孙某家人各项损失共6.9万余元。
责编:刘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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