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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超标超量排污将加倍征税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5-06-11 08: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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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新华社电 国务院法制办10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则不再征收排污费。

  意见稿规定,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具体税目按照税目税额表的规定执行。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征收范围,按每一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重金属污染物为5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

  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意见稿特别强调了环保税的两类优惠范围。根据意见稿,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免征环保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低于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保税。

  意见稿指出,环保税将采用“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和非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将被分类管理;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申报数据明显不实、逃避纳税等行为的,可提请环保部门审核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环保部门和税务机关建立相关信息共享机制。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5年7月9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等方式提出意见。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制表/段莉莉

  (备注:污染当量值是收集企业排污费的参考数据,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kg)/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kg),例如二氧化硫的污染当量值为0.95kg,即每排放0.95kg二氧化硫需缴环保税1.2元。)

  工业噪声

  建筑施工噪声 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3元

  超标1分贝 每月350元

  超标2分贝 每月440元

  超标3分贝 每月550元

  超标4分贝 每月700元

  超标5分贝 每月880元

  超标6分贝 每月1100元

  超标7分贝 每月1400元

  超标8分贝 每月1760元

  超标9分贝 每月2200元

  超标10分贝 每月2800元

  超标11分贝 每月3520元

  超标12分贝 每月4400元

  超标13分贝 每月5600元

  超标14分贝 每月7040元

  超标15分贝 每月8800元

  超标16分贝 每月11200元

  噪声污染

  其他固体废物

  (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每吨 25元

  冶炼渣 每吨 25元

  粉煤灰 每吨 30元

  炉渣 每吨 25元

  煤矸石 每吨 5元

  尾矿 每吨 15元

  固体废物

  水污染物 每污染当量 1.4元

  大气污染物 每污染当量 1.2元

  税 目 计税单位 税 额

责编:刘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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