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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法庭"晒富"夺回儿子抚养权 法官:孩子意愿更重要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5-07-01 07: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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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晚报 本报记者万勤 实习生缪珊 通讯员李金星)为争夺儿子的抚养权,女子在法庭上“晒富”:多套房子、两辆豪车,还有100万存款,结果她在这场夺子大战中胜出。

  李女士今年34岁,上海人,2004年8月,23岁的李女士与37岁的赵先生在江夏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下了小明(化名)。后因感情不和于2011年3月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赵先生抚养,李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但从2012年7月开始,小明随母亲一起在上海市生活,现就读于上海市某小学三年级,并已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李女士多次与赵先生协商,希望要回儿子的抚养权,但屡次被赵先生拒绝,她便将赵先生起诉到江夏区人民法院。在法庭上,她出示大量证据“晒富”:拥有一份月薪6500元的工作,个人账户存款100万元,有一辆宝马轿车和一辆英菲尼迪轿车代步,个人和现任丈夫在上海和苏州拥有房屋多套。

  在审理过程中,小明明确表示愿意与妈妈李女士一起生活。

  调解失败后,江夏区人民法院认为:李女士与赵先生在离婚后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本案原、被告双方均有较稳定的收入来源和稳定的住所,相比较而言,李女士在经济条件方面比赵先生更优越,且小明现已与李女士一起在上海市生活、就读,此外,赵先生包括小明在内共有四个子女(与李女士结婚前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了两个子女,与李女士离婚后与他人再婚并生育一个女儿),而李女士再婚后未再生育子女,从尊重小明的意愿和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原则出发,对李女士要求变更小明由其抚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昨天,此案的主审法官、江夏区人民法院法官刘波介绍说,这种争夺抚养权的案子,如果孩子年满10周岁,主要是要遵循孩子意愿,看他(她)想跟谁一起生活,但法院也不能绝对按照孩子的意愿来判决,还要看孩子的现状是跟谁在一起生活,再看双方的经济条件和生活条件,一般来说生活和经济条件要好的话更容易得到孩子的抚养权。

  责编:朱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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