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家被盗状告物业未履责 尚未破案法院判物业不担责
(武汉晨报)业主家中被盗,以未履责为由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近日,江汉区法院以公安机关未破案、业主是否被盗、被盗物品价值多少无法确定为由,驳回业主请求。
武汉某广告公司在江汉区某小区租了2套房子办公,并定期缴纳物业费。2012年11月,该广告公司报案称,办公室遭入室盗窃,价值20万元的数码产品被盗。警方受理该案后一直未侦破。
今年1月,该广告公司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该广告公司诉称,盗窃案发生后,监控视频显示,盗窃者搬运大件数码设备从小区门口出去时,物业安保人员未询问与阻拦,导致业主财产受到巨大损失。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公司未能履行职责。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却没尽到安保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广告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被盗案件至今未破,公安机关对是否发生盗窃案、盗窃物品价值多少还没确定,需待案件侦破后方能确定责任。此外,广告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无法辨认拎包的人是犯罪分子,其拎的物品就是广告公司的被盗物品,不能证明物品被盗的事实。
近日,江汉区法院认可了物业公司的抗辩理由,依法宣判,驳回该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责编: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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