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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异为讨抚养费 9岁儿子两次将父亲告上法庭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5-07-16 16: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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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天金报讯 记者张洁琼 通讯员程勇 梁学东)父母离异,本就是件伤心事。对于9岁的单涛(化名)而言,这份痛则显得更加刻骨。自父母2014年离婚以来,父亲单斌(化名)就没按离婚协议上的约定,按时支付每月1200元的抚养费。为让父亲支付抚养费,年幼的单涛不得不拿起法律武器,两次将父亲告上法庭。

  2014年5月,单斌和王玫(化名)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手续。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单涛由母亲王玫抚养,单斌自离婚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以后每年抚养费以200元/月年递增。每年1月1日一次性支付一年的生活费,直至单涛成年。

  但离婚后,单斌并没按照约定按时支付儿子的抚养费。王玫没有工作,没稳定的收入来源,年仅9岁的单涛正是需要用钱的时候,母子俩因此生活很是拮据。多次讨要无果后,单涛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将单斌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单斌拒绝了单涛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他认为每月1200元的抚养费过高,没有结合实际情况,只愿承担每月500元的抚养费。一审法院调查发现,单斌2013年的年收入为27572元,每月收入为1655元。法院作出判决,单斌每月支付抚养费650元,直至儿子独立生活。

  单涛和母亲无法接受一审判决结果,当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王玫和单斌的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单涛每月抚养费为1200元,一审判决明显有违协议约定,且标准过低,无法维持单涛的生活学习需求。单斌出具的收入证明是2013年的收入情况,而王玫与单斌协议离婚时间是2014年,单斌对自己的收入状况应该是知晓的。因此在签署协议时,对自己的支付能力应该有预判。

  二审法院判处单斌一次性支付9个月抚养费共计10800元,并应于每月1日前以1200元的标准向单涛支付当月的抚养费,直至儿子独立生活。

  ■ 法官说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单涛父母离异时,离婚协议已对单涛的抚养及单斌支付的抚养费标准作了明确约定。双方既然已经达成了离婚协议,且约定金额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相当,按照“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精神,应以双方约定的抚养费为准。单斌未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责编:王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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