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制止他人行凶反遭殴 医药费3三年多无法获赔
爱管“闲事”的张连连在一次制止他人行凶时,反遭群殴。3年多过去了,该案早已了结,张连连千余元的医药费却仍得不到赔偿。昨日,他来到长江日报,希望借助本报讨要一个说法。
40多岁的张连连是江岸区市容监督员,“眼睛里揉不进沙子”。2004年,被评为江岸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2006年、2007年先后被授予湖北省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武汉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12年7月4日9时许,张连连当班巡查到解放大道黄石路口,看到10多个文身的年轻人,走进一家早点店,将老板娘拖出店外马路上殴打。张连连立即上前制止:“别打了,再打会出人命的!”这时,几个年轻人围拢过来,将他架到一单位门房内,拳打脚踢。
没多久,江岸区球场街派出所民警赶到,抓住9名寻衅滋事者。张连连也按照警方要求到派出所做了笔录,随后,民警让他到武汉市六医院检查伤情,检查结果显示,身体无大碍。但当天花了400多元医疗费,其后继续治疗,陆陆续续花了千余元。
“奇怪的是,该案自立案到现在,警方都没有给我一个回复,千余元的医药费也找不到人报销。”张连连向记者反映。
记者通过江岸区公安分局向办案单位球场街派出所询问案件相关情况,得到的答复是:派出所当天就将9名肇事者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予以刑事拘留;但张连连的伤情显著轻微,不能追究寻衅滋事者的赔偿责任。张连连曾到派出所询问过该案的办理情况,应该知晓案件办理结果。
但张连连一再声称“没有收到派出所的任何答复”。
伤情显著轻微,不能追究寻衅滋事者的赔偿责任,连基本的医疗费也无从追讨?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吕群山律师称,派出所不能追究寻衅滋事者赔偿责任的说法完全“立不住脚”。张连连受伤是这群人殴打直接造成的,他们理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责编: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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