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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71万凭"情况说明"判缓刑 检方抗诉后改判三年半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5-09-25 07:55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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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侦查机关一份指向并不明确的情况说明,法院即认定一起受贿案的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量刑畸轻。检方围绕这份情况说明展开调查,认定一审法院采信证据错误,提出抗诉。昨从市检察院获悉,这一起受贿案成功获得改判。

    被告人周某于2002年至2010年,历任省新闻出版局出版文化城筹建办副主任等多个职务。其间,周某利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划报建、现场管理等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71万元。周某在案件侦查期间,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赃款。

    2014年10月,洪山区检察院以周某犯受贿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1月,洪山区法院以周某具有自首、一般立功情节为由,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洪山区法院认定周某具有立功情节的依据是,某纪委部门出具的一份“表现情况说明”,其中提到,周某提供了黄文华(化名)涉嫌违纪违法线索,积极配合纪委查办案件。

    收到一审判决后,洪山区检察院认为,判决采信证据错误,量刑错误,且适用缓刑错误,于4月16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认真审阅某纪委的“情况说明”后,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得出了与洪山区检察院相同的结论。承办检察官到纪委部门了解情况,未发现周某提供黄文华重要违法线索的确切证据。他们又找到黄文华案的侦查和审判机关,仔细查阅卷宗后,最终还是未找到能证实周某立功的证据,认定周某确不具有立功情节,支持洪山区检察院抗诉理由,并向法院提交二审意见。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市检察院提供的调查材料,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缓刑,对周某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记者 李亦中 通讯员 周晶晶 朱芸)

责编:李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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