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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将入刑 提醒:车主和管理人担刑责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5-10-29 07:47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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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正式实施,昨日,省公安交管局负责人解读相关条款时提醒,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行为,不再仅仅接受行政处罚,还将承担刑事责任,最高判处7年有期徒刑。

    校车超员、超速,将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据统计,我省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千万大关,武汉市汽车保有量已突破200万,全省登记校车接近9000台。

    目前,校车、客车超员、超速行为较普遍,部分车主、驾驶人追求利益最大化,安全意识淡薄,无视他人生命和财产安全,多拉快跑,极易导致严重道路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大威胁,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

    省交管局副局长黄玮华介绍,“刑九”实施后,既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刑,又将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载客、严重超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

    为督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保障通行安全,“刑九”除将驾驶人的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按照“危险驾驶罪”论处。

    此外,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和个人,从事相关运输业务,不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盗用驾驶证最高判7年

    近年,全国公安机关平均每年查处伪造、变造及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2万余起。部分违法人员利用伪造、变造、买卖的机动车驾驶证,隐匿驾驶人真实信息,甚至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监管和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黄玮华表示,“刑九”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情节严重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驾驶证行为,规定为犯罪,依法严惩和震慑这类违法犯罪行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此外,还将盗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设定“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我省将专项排查交通设施,确保科学公正执法

    黄玮华表示,“刑九”的公布和实施,将进一步完善依法治理严重交通违法的法律制度,既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也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工作提出了新课题和更高要求。例如,“刑九”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对警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证据的科学性、合法性、规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黄玮华介绍,公安机关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开展一次专项排查治理,防止道路限速过低或者不科学,限速标志标线设置不规范、不合理,测速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及相关警告标志设置不科学、不规范等问题,确保执法取证设备和执法依据依法、合规。

    我省将严厉查处执法办案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发现对危险驾驶和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等犯罪行为不查处、不立案、不处罚、降格处理以及徇私舞弊、干扰执法办案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记者 魏娜 通讯员 冯晶晶)

责编:李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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