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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学校做到四条可免责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5-11-14 07:55 来源: 武汉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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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贾雪梅)近日,南京、合肥两地接连发生两起跑步后猝死事件,引起广泛关注。

  日前,“武汉好人圈”应邀走进武汉黄陂一中,中国好人侯立新与2000多名师生互动,讲解“亚健康中医防治”,告诉大家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健康保健,预防猝死、颈、肩、腰、头痛等疾病的发生。

  学生在学校组织的公共体育活动中猝死的事件,不但引起学校和医学专家的重视,也引起了律师们的关注。在此类事件中,对于学生的猝死,学校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学校应采取什么样的事前防范措施来防止纠纷?如何规避法律风险?昨日,在晨报公益律师工作室(QQ群号:217339880),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汪明、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周好、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谈旭等数十位晨报公益律师热议该话题。

  学校是否担责,关键看是否存在过错

  学生跑步死亡,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汪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是关键。学校作为学生在校时的管理者,学生跑步时应明确告知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特别是询问学生的身体条件。另外,学校应具备完善的体育训练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最后,学生发生事故后,学校应及时救助,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综上,学校是否承担责任,需要综合认定学校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的大小,而后认定学校与学生各自承担的责任。

  学校担责的六种情形

  谈旭解释,跑步中学生猝死,以下情形学校应当承担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3.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4.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5.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6.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律师支招,学校严守四条可免责

  根据法律规定,学校作为管理方,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那么运动会中学生运动猝死,学校该不该担责?

  周好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学校能够证明尽到相关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因此,如果学校能做到以下四点,悲剧发生的几率会小很多,学校无须承担责任。1.平时学校应当把各项求生自救措施作为一门常识由相关老师向学生传授;2.学校在开运动会前组织学生进行体检,对不符合参赛的学生应当禁止参赛,不一味宣传挑战自我体能极限之类思想;3.作为大型的运动会,应当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医务人员配备齐全;4.发生事故后采取及时得当的应急措施,平时做好相关仿真自救练习。

  责编: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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