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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新九条”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5-11-17 06:35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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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将有多重“利好”:项目经费可自主安排,劳务报酬最高可占项目经费的七成;职称评定与服务企业挂钩,鼓励到企业兼职搞研发;高校承接项目有配套奖励,享受多方位税费减免……长江日报记者昨从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简称《意见》)。 

 

  业内人士评价,《意见》旨在进一步调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主动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积极性,“所制定的政策措施有极大的创新性和突破性,力度前所未有。”我省科技资源优势明显,且多集中在高校和科研院所。尽管近年我省出台多项举措,推动强化产学研合作,科技体制改革走在全国前列,但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对社会经济发展贡献不足的问题仍非常突出。

  一份对我省7所部属高校和8所省属重点高校近三年服务企业的横向科研项目实施情况的抽样调查显示:2012年这15所高校开展横向课题6111项,合同金额17.67亿元。2013年和2014年这两个数据分别为6072项、17.43亿元和5729项、15.56亿元,呈逐年下降趋势。据分析,下降原因主要是:高校服务企业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方式不合理、过于苛刻;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不明晰、落实难;服务企业的科技人员职称评定激励措施不到位;高校院所承接企业研发项目与有关管理部门的评估、财政投入缺乏相关性等。

  在此背景下,围绕改革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经费管理方式、提高科研人员科研劳务收入比重、实行高校院所部分职称评定与服务企业挂钩等内容,《意见》提出了九条创新性、突破性政策措施,针对性极强,力度空前,被称为“新九条”。

  解读>>>

  研发团队自主安排项目经费 科研人员报酬可占项目经费七成

  长江日报记者了解到,目前,企业委托高校的科研项目经费,大多比照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办法,程序严格,使用起来较为困难和不便。

  此次,《意见》明确对此提出改革:对于省内企业委托高校院所研发项目经费,高校院所在收取管理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后,剩余经费由研发团队在保证合同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

  而高校院所科研人员的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的对接,也有了更大的激励力度——《意见》中明确:承担省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可在项目经费中获得科研劳务收入。其中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和咨询类项目的比例最高可达团队使用经费部分的70%,其他项目比例最高可达50%。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高校院所科研人员的科研劳务收入按单项劳务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纳入调控的绩效工资总额。据悉,若是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科研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按累计税率计算最高可达45%,而按单项劳务报酬计缴的话税率要低得多。

  鼓励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 职称评定与服务企业直接挂钩

  《意见》提出: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到企业开展研发服务。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履行聘用合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自主到省内企业兼职从事研发活动。

  实行高校院所部分职称评定与服务企业挂钩——将任省内企业技术职务经历,作为晋升高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申报高一级职称者在任现职期间到省内企业或新型农业市场主体累计服务满一年的,予以优先评聘;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时,其主持研发的技术在省内企业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的,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对发明专利和成果转化应用成效突出的,可降低或免去相应论文要求。

  高校承接企业研发项目有奖励 享受多方位税费减免

  《意见》提出,鼓励高校大力承接省内企业研发项目。省政府相关部门分配高校财政资金时,将参考高校承接省内企业委托的研发项目及其经费收入、完成成果情况。对承担有省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高校,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5%至10%给予科技项目奖励支持,省级教育部门相应提高生均经费拨款系数。

  对高校为省内企业提供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税务机关依法免征增值税;省内企业委托高校院所开展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落实国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鼓励政策。

责编: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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