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机动车电子标签安装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摩托车除外)电子标签安装行为,根据《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210号令公布,根据市人民政府第255号令修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电子标签安装工作由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路桥收费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第三条 机动车首次安装电子标签免费。
第四条 路桥收费管理中心设立或委托的服务点负责办理电子标签安装等相关业务,服务点的具体地址由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服务点应当设置统一的服务标志,公开投诉电话、办理流程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电子标签安装工作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证上岗,语言文明,行为规范,为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手续时,到服务点为机动车安装电子标签。
机动车数量多的单位团体可以预约路桥收费管理中心提供上门安装服务。
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办理电子标签安装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属个人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属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属单位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联系方式、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第九条 机动车安装电子标签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机动车所有人向安装工作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安装工作人员验证相关证明材料,录入有关信息后,将证明材料原件退还给机动车所有人;
(三)安装工作人员在机动车所有人配合下为机动车安装电子标签;
(四)电子标签安装完成后,由机动车所有人在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出具的《电子标签业务受理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 电子标签安装的位置应不妨碍驾驶人视线、不影响行驶安全,同时应保证电子标签的正常使用。小型机动车的电子标签一般安装在前挡风玻璃后视镜附近位置,大型机动车的电子标签一般安装在前挡风玻璃中间靠下位置,特殊机动车的电子标签由安装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安装位置。
第十一条 机动车前挡风玻璃的贴膜影响电子标签正常使用的,应当割除电子标签安装位置长度约10厘米、宽度约7厘米的贴膜,以保证电子标签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不按照规定安装电子标签的,依照《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原2011年4月1日颁布施行的《武汉市机动车电子标签安装办法》同时废止。
责编:陈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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