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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与领导误会辞职 男子“受窝囊气”后竟刀刺警察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6-02-26 07:45 来源: 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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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与主管产生误会无奈辞职,买票返家时,又与长途车站两男子发生推搡,宋某越想越气,居然跑到路边超市抢了一把尖刀,准备回头找两名男子算账。他没找到那两名男子,竟将怨气发泄到路旁执勤民警身上,持刀刺向民警。昨悉,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去年3月3日下午3点左右,宋某辞职后,来到黄州新车站买了1张到武汉新荣客运站的客车票,因车辆不是大巴,宋某感觉被骗,与车站两男子争执起来,双方推搡了几下。

  宋某换了1张去汉口金家墩客运站的车票,但越想越气,于是到附近一家超市,抢了一把尖刀去找车站的那两个男子算账。找了一圈,没找到两男子,宋某就把尖刀藏在衣服里上了大巴。

  晚上7点左右,宋某到站下车,仍然觉得很窝火,他一时冲动,竟决定向警察泄愤。

  宋某搭乘“摩的”来到一社区警务站,看到里面有两个穿制服的警察,准备下手却因有防盗门阻碍,只得放弃。然后他又从汉口发展大道往二七路方向走,经过江汉区交通大队,看到一名穿制服的民警站在大门口,宋某转了几圈之后,没有找到下手机会,又向前走,来到顶绣晶城楼下。此时他已经饿得不行了,在楼下面馆吃了一碗牛肉面,出来后,正好看见有民警在路边执行公务。宋某从旅行包中拿出尖刀,从背后刺向民警魏某,并叫喊“搞死你们”,宋某继续持刀捅刺民警吴某时,被吴某与其他执勤民警联手制服,民警魏某轻伤二级。

  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宋某的表现符合CCMD-3“分裂症(偏执型)”诊断标准,实施作案时其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严重受损,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加之,宋某的监护人已自愿赔偿魏某5000元,魏某放弃民事诉讼权利并对宋某表示谅解。

  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宋某具有持刀、犯罪未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当庭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责编:陈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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