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嬉闹“看我飞锤” 锤头飞出重创同学头部
(记者万勤 通讯员杨兰)扬工具锤跟同学开玩笑,不料锤头与锤柄分离,将同学头部砸成颅脑损伤。
赵某与被告孙某均系青山区某中专学校的学生。2015年5月14日下午,赵某和孙某一同在学校上机械拆装课。
课程接近尾声,孙某向在座位上收拾工具的赵某说了句“看我飞锤”,随后,便举起手中的锤子甩动并作扔出状,但锤头却意外与锤把分离,飞出将赵某砸伤。
后经诊断,赵某为重型颅脑损伤、左侧额部急性硬膜外血肿、硬脑膜多发挫裂伤,并住院治疗26天。
事故发生后,孙某及其父母赔偿赵某医疗费20000元,学校赔偿医疗费19900元。
2015年8月24日,赵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残疾程度九级。因各方对他的损失承担协商未果,赵某诉至青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孙某及其父母、所在学校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9万元。
关于赵某主张的各项损失,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核定为15.1万元。青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孙某系在校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收入来源,其在上课期间玩耍实训工具而导致同学受伤,法律规定被告孙某对原告赵某所造成的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即被告父母承担。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既未能严格执行其安全规定对孙某在上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进行制止,也未能在发生事故后及时将原告送至医院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治疗,同时,提供的实训工具由于长期磨损而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因此,被告学校对事故的发生未尽到管理职责,亦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合比较被告间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的大小,青山区人民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孙某父母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学校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被告孙某父母、被告青山某学校应各赔偿原告赵某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7.1万元。
责编:朱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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