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下月施行 30种情形难逃问责
记者昨从湖北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了30种问责情形,今后全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将以此为“镜子”,条条对照,不履职、违法履职和怠于履职“慢作为”,都要追究行政责任。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范畴,该《办法》明确:不仅包括通常所指的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还包括依法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明确9种“不履职”行为
行政服务不一次性告知要问责
该《办法》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明确为9种,如果出现其中任何一种情形,都要受到行政问责。
这9种情形包括:1.不执行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2.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相关行政职责;3.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等问题未依法予以处理的;4.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5.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6.未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职责;7.未依法履行政务服务首问负责制职责或一次性告知义务;8.未依法受理、调查、处理、回告投诉举报、问题线索;9.其他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
违法履职也要受到行政问责
严禁滥用自由裁量权或选择性执法
除了不履行行政职责,违法履职也要受到行政问责,该《办法》将对滥用自由裁量权或选择性执法等11种行为,进行违法履职的问责处理。这些行为包括: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2.违反决策程序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个人或少数人擅自改变集体决定;3.滥用自由裁量权或选择性执法,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使其逃避、减轻责任;4.擅自设立行政许可或增加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等无法定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5.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处置公共资产、资金、资源;违反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规定进行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活动;6.违反有关规定收费、罚款、摊派,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有偿服务;7.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8.故意向行政相对人提供违法活动实施条件或创造特定环境,引诱其实施违法行为;9.索取或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10.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刁难群众、吃拿卡要;11.其他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方式实施行政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
“慢作为”也要被追责问责
重点领域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置
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慢作为”,该《办法》明确,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有关规定能及时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的,都要接受行政问责。
对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生产安全等重点领域的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事故未及时采取预防、风险处置、应急管控等措施,以及有其他不及时履行职责,导致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也都要问责。该《办法》还明确,发生不履职、违法履职和怠于履职“慢作为”行为,对行政机关问责方式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聘。(楚天金报 记者赵贝)
责编:陈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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