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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本月起施行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6-03-09 07:39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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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6部门联合发布《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办法》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按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规定的条(次),在每套节目每日播出公益广告。其中,广播电台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数量不得少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党报平均每日出版12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12版(不含)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其他各级党报、晚报、都市报和行业报,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2个整版。 

    《办法》规定,公益广告活动在中央和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开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网信部门负责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及相关场站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建筑工地围挡、风景名胜区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予以支持,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办法》指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媒介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定期公布公益广告发布情况。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网站创建工作测评。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将会员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行业自律考评。(记者 唐煜 通讯员 欧阳丹)

责编:李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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