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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首例“撞死人未定责”行政诉讼案开庭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6-03-09 08:23 来源: 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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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甸男子李某遭遇车祸身亡后,交管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但没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认定双方司机的责任,致使后续处理困难。昨日,李某家属起诉蔡甸区交巡警大队一案,在蔡甸区法院开庭。据了解,这是武汉首例“撞死人未定责”行政诉讼案。

  李某的妹夫林某介绍,事发前,李某在一家餐馆打工。去年10月13日上午8时许,在蔡甸区常福大道福星路路口,李某驾驶农用三轮摩托车为餐馆买菜后,由南向北通过路口。此时,胡某驾驶的轿车由东向西通过该路口,两车相撞后,李某被撞飞20米开外。2天后,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来,蔡甸区交巡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经查,轿车司机胡某通过路口未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机动车;两人的行为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不过,没有下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认定肇事司机的责任。

    林某说,这让死者家属索赔和追责困难重重。他们向该大队的上级主管部门——武汉市交管局提出行政复议,被告知若是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行政复议,但对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无法进行行政复议。

    湖北尚泰律师事务所熊银平、郭锋律师,受委托成为李某家属的代理人。熊银平律师称,李某生前买过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以未定责为由拒赔;李某意外身亡还属工伤,因事故责任未认定,社保部门也拒赔。

    于是,李某的妻子、小儿子及老母3人,将蔡甸区交巡警大队作为被告、轿车司机胡某作为第三人一并告上法庭。昨日此案开庭。

    李某家属的代理律师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否则既是不作为,也是违法的,严重损害了三原告的合法权益。

    交巡警大队为何没下事故认定书?该大队代理人称,事故路口没装监控设备,也没找到目击证人,无法查清事故发生时胡某是否存在闯红灯等违章行为,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0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我们不是不作为,而是有所为。”昨日,法院未当庭宣判。(记者余皓)

 

责编:龚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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