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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家暴不诉讼也可申请“保护令” 法官:保存证据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6-03-09 08:43 来源: 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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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7日,武汉晚报“周二之约”与汉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来到江欣苑社区,围绕妇女如何利用法律维权,给社区的广大女性们普及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家暴、职业歧视、离婚纠纷成为咨询的热点。

  一脸愁容的姜女士在旁边听了很久,才决定说出自己的遭遇,她和丈夫结婚8年多了,有一个女儿,现在刚上小学。结婚头几年,姜女士和丈夫的感情还不错,后来女儿出生,各种琐事和矛盾多了起来,两人经常吵架。丈夫的脾气也越来越暴躁,经常动手打她。“春节刚过完不久,丈夫又打了我一次,我真的又气又恨。但是为了女儿,我一直忍着,还不想离婚,请问法官,我目前有没有什么办法阻止他对我家暴?”

  对此,汉阳区法院江堤法庭庭长梁志顺法官告诉姜女士,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今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了制止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当家庭成员受到家庭暴力时,可以在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制止家暴行为,禁止加害人跟踪、骚扰、接触受害人及其亲属,甚至可以要求加害人搬离他们的住所。如果加害人受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却拒不执行,那么法院可以对其训诫、罚款,甚至司法拘留。

  “如果要申请这个保护令,我该怎么操作?万一有一天,我实在受不了,想离婚,我作为受害方,能够要求丈夫赔偿吗?”面对姜女士的追问,梁志顺法官表示,如果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注意保存家暴的证据。家庭暴力事实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当遇到家庭暴力时,不能忍气吞声,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作伤情鉴定,把当时的情况通过证据形式固定下来。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遭到了家庭暴力。

  当天,参加活动的法官还有十里铺法庭庭长林健法官、执行二庭副庭长刘丹法官,以及法官助理黄丽明、吴胤言等。(记者林慧婕 通讯员李金星 龚子英)

 

责编:陈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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