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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200多万路虎非原装货 状告销售公司索车价3倍赔偿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6-03-15 07:55 来源: 长江网-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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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林慧婕 通讯员王田甜)通过中介购买了两百多万的进口汽车,后来起诉销售公司想退车,花费了5万多的案件受理费,却败诉。昨天,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提醒,消费者在保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一定要合理合法。

  2013年7月23日,姜某与武汉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信用卡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约定以信用卡分期方式购买一辆英国整台原装进口路虎揽胜汽车,车价为209.8万元,首付车款46.88万元,按揭消费期限36个月。在姜某付清车款后,9月,销售公司向姜某交付一辆路虎揽胜越野车。

  购车之后,姜某在办理上牌时不是很顺利,导致他总怀疑这辆新车不是原装进口。随后,姜某又到正规4S店要求参加三包服务和常规保养,被拒绝。因此,姜某认定卖家故意隐瞒该车是走私拼装车的事实,且价格畸高,是一种严重的欺诈行为。

  2015年3月,姜某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他与销售公司之间签订的购车合同,退还车辆,销售公司按照购车款的3倍进行赔偿,共计629.4万元。

  法庭上,该销售公司列举一系列证据,证明该车确系进口原装车。其中包括大连海关出具的该车辆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大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该车辆于2013年10在武汉市车辆管理所办理了上牌手续。法院认定,姜某认为该车辆为走私拼装车辆,并非英国整车原装进口无事实依据。

  关于姜某认为车辆售价畸高的问题,法院认为,姜某所持的158.7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上牌之前“裸车”的费用,并不能否认买卖双方对该车辆的价款为209.8万元已达成一致的事实。即使有价格虚高的情况,也应当由物价、工商部门对卖家处以行政处罚,不影响民事买卖合同的成立。

  2013年10月1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才开始施行,姜某购车时国家对家用汽车并无实行三包的强制性规定。购车合同中也没有约定所买卖车辆可以在中国4S店免费保养。

  2015年6月29日,武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驳回原告姜某的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858元,由姜某负担。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责编:刘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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