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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12年分道扬镳引财产纠纷 为200万和3套房打官司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6-04-19 08:08 来源: 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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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林慧婕)同居12年两人分道扬镳,但同居期间开公司赚到的200万股权转让款及房产如何分割却是个问题,当事的杨某(男)和徐某(女)为此闹上了法院。昨悉,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以败诉告终。

  2001年,已经离婚的徐某与杨某同居,而杨某并不是单身,已有妻有子。两人在同居期间,一起经商,各出资50万元开办了一家股份制公司,经过多年经营后,两人一起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先后分两次给杨某支付了200万元股权转让款,其中的100万元注明了是付给徐某。但徐某表示,杨某并没有把这100万元支付给她。另外,杨某于2005年花50万元购买了一处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杨某的儿子于2006年花7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2006年,徐某花65万元购买了一处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徐某提出,杨某和杨某儿子购买的房产都是拿公司赚的钱去买的,也应该属于同居期间的公共财产,主张对其进行分割。

  庭审时,杨某提出,徐某离婚后,没有经济来源。同居后,一直是他在负责徐某的生活开支。股权转让后,他确实收到了200万元,但是其中的100万元之所以没有给徐某,是因为这些钱拿去给徐某买了一辆车,还给她开了一家新公司。但是杨某却无法提供相关证据。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杨某和徐某在同居期间,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公司,但财产并未完全混同,公司股权、房屋权属都有明确登记。办理上述登记,可视为同居双方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处理的默许。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武汉中院判决,杨某将代为领取的股权转让款100万元归还给徐某,两人分别购买的房屋均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办理了产权登记,应各自归其所有。徐某提出的杨某用公司利润为儿子购买的房产也应属于共同财产,没有证据支持,不予认可。

责编:王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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