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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测速仪强制检定7台不合格 未检不能作为罚款依据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6-05-19 07:48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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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全省共强制检定1533台警用测速仪,其中7台不合格。昨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首次发布警用测速仪检测结果,同时表示未申请检测的测速仪测速结果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省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确保公安交通管理执法仪器设备的量值准确,保证行政执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减少和避免执法纠纷,省质监局委托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和市计量测试检定(研究)所,对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用于行政执法的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含机动车雷达测速仪、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机动车超速自动监测系统等,以下简称“测速仪”)统一进行强制检定。截至2015年12月底,已完成全省1533台测速仪的检定工作,其中7台不合格。市民可登录省质监局网站(http://www.hbzljd.gov.cn/zwdt/tzgg/gg/105509.htm)查询。

    测速仪偏差多少算不合格?计量专家表示,检测测速仪分两种情况,100公里以内的按-6公里至0公里的误差值进行判定,100公里以上的按-6%至0来判定误差值。测速仪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加贴强制检定合格标志后方可使用。

    质监人员介绍,这1533台由使用方申请检定的测速仪,并未涵盖全省所有警用测速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警用测速仪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申请周期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也就是说,未经检验的测速仪根本不能作为罚款的依据。对于按周期检定不合格的测速仪,在上次检测合格与这次检测不合格这段时间内,出现的检测不标准问题应该怎样处理,法律未进行具体规定。

    目前,“问题测速仪”通过校正合格后,全部投入了使用。(记者 付莎 通讯员 张雪燕 胡琼之)

    链接>>>

    7台不合格测速仪所在地

    1.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二广高速公路1765公里+700米处

    2.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二广高速公路1616公里+850米处

    3.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沙洪线王场涵洞段进城方向

    4.嘉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沿湖大道泰丰国际路段快车道进城方向

    5.嘉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沿湖大道泰丰国际路段快车道出城方向

    6.通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城大道1公里+200米处进城方向

    7.通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大线大畈路段出城方向

责编:李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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