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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今出台"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决定 鼓励大胆创新创业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6-07-28 13:41 来源: 长江网-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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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网-长江日报(记者 郑汝可)《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促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决定》在2016年7月28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决定》明确“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大胆开展创新创业”。

  解读>>>

  标题中直接写明“鼓励创新 宽容失败”颇有深意

  一是市委、市政府已就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作出了全面决策部署,制定了总体方案,为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决定》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作为其推进的必要手段而列为重点内容;

  二是前期调研表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是当前深化创新改革工作的重点、焦点和难点,标题突出这个内容,旨在解决实际问题;

  三是“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是适应创新型城市建设必须大力培育的城市文化和精神价值,标题直接写入,可以更加鲜明地树立支持和鼓励创新改革的导向。

  过程>>>

  听取并收集248位人大代表声音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一系列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部署。 2015年9月,武汉被列为全国8个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区域之一。前期调研表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是当前深化创新改革工作的重点、焦点和难点,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时机问题。为了通过法治方式和途径,更好地引领、推动和保障武汉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工作的顺利进行,市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成立专班,起草《决定》,帮助破除当前阻碍创新改革的因素。

  今年3月至4月,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市内和省外调研,先后走访了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组成4个调研组分赴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成都、杭州、济南等地考察学习,形成综合调研报告。

  5月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召开6次座谈会,广泛听取市发改委、科技局、法制办等市政府相关部门及部分高校等单位意见,并召开专家论证会。随后,市人大常委会委托13个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并收集了248位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等,组织多次专题研究、深入讨论。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促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决定

  (2016年7月28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关于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决策部署,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和法治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大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建设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创新型城市,使武汉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创新中心,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是中央赋予武汉的重大使命,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大力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的武汉精神,不断增强推进创新改革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让创新成为全市人民的意志和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结合武汉实际,坚持市场化导向和产业化方向,以推动科技创新为核心,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为主攻方向,统筹推进科技、经济、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等创新改革,加快构建全新的产业创新体系,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先行区、传统产业向中高端转型升级示范区,依靠创新驱动引领发展,为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复兴大武汉提供强大动力。

  二、创新改革应当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破除制约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坚持法治原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创新改革;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创新创造,保障创新者权益;坚持市场化改革,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开放包容,遵循创新规律,宽容创新失败。

  三、创新改革试验工作应当加强统筹领导、总体设计、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含国家级开发区、功能区,下同)应当贯彻落实上级的创新改革部署,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创新改革工作,加强创新改革工作的协同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展创新改革工作,并为其提供指导和服务。

  转变政府职能,合理定位政府与市场功能。进一步精简优化行政审批事项和程序,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程序清单。

  四、充分运用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资源,落实国家、省授权的各项创新改革举措,积极推进创新改革。

  法律、法规未明确的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开展创新改革。

  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大胆开展创新创业。

  五、创新改革工作需要制定、修改、废止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应当及时启动制定、修改、废止程序;需要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作出解释的,由制定机关适时作出解释。

  创新改革工作确需在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修改、废止之前先行先试的,由制定机关及时作出调整适用的决定。

  六、充分发挥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国家级开发区的先行先试作用,积极开展创新改革试验。需要先行试点的创新改革措施,可以先在特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进行试点。及时总结创新改革的成功经验,依法在全市推广。

  属于国家、省级事权范围,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先行先试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国家、省级有关机关批准或者授权。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重大创新改革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由集体讨论决定。对创新改革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应当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创新改革事项有较大决策风险的,应当向上级有关机关备案,备案材料作为免责的重要参考。

  本市建立创新改革决策的协商沟通机制,发挥企业家、科技社团和科研人员等在创新改革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创新改革事项,应当邀请公众参与;涉及专门领域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创新改革事中、事后评估机制。有关决策在实施中产生不良后果的,应当主动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必要时其上级有关机关应当要求其纠正。

  八、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完善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工作制度,及时清理、废止违背创新规律、阻碍创新发展的内部规定。

  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开展创新改革工作遇到现行制度障碍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响应诉求。对其合法合理的要求,在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的,应当主动解决;超出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提请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解决。

  九、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创新改革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创新改革任务以及相关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有关人员在创新改革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应当作为其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鼓励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根据自身实际在本单位内部自主建立创新改革的激励机制。

  十、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延误、抵制、阻挠创新改革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十一、本市保障创新改革,宽容失败,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与不负责任、乱作为的错误区分开,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的偏差与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将为推动创新发展的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

  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和责任免除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创新改革工作出现失误,但符合党和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按程序经集体决策,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对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相关责任。

  十三、完善企业为主体的创新机制,鼓励建立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强化普惠性政策支持,建立企业创新发展的保障制度。尊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在选人用人、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保障科研人员更大的技术路线决策权、经费支配权和资源调动权,完善保障和激励创新的分配机制。研究制定国有资本创新投入失败免责规定。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展创新,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因成果转化后续价格发生变化造成损失,其负责人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负责人不承担相关责任,不影响其继续开展创新。

  鼓励和支持国家在汉的高校院所、企业实施省、市有关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政策及免责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争取国家支持。

  十四、加大财政创新投入,完善科研活动评价机制,探索财政资金投入的科研成果实行共有产权改革试验。

  对财政资金支持的创新项目,未取得预期成果或者效益,创新主体已经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终止该项目,免于追究创新主体的相关责任,且不影响其继续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创新项目。

  十五、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政策的调整导致创新改革工作未实现预期目标的,决策、实施单位和个人不承担相关责任,对其不作负面评价。

  因不可抗力导致创新改革工作未实现预期目标的,决策、实施单位和个人不承担相关责任,对其不作负面评价。

  十六、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收到追究责任的线索,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认为依照本决定应当免责的,应当向追责决定机关提出免责建议。

  单位或者个人受到责任追究或者被负面评价,认为依照本决定应当免责的,可以向追责机关、申诉处理机关提出申辩、申请复核或者申诉。有关机关应当受理,认为符合本决定免责规定的,撤销追究责任的决定或负面评价。

  对根据本决定规定不予追究责任和不作负面评价的案件,在没有新的追责事实、证据、理由的情况下,不重新启动调查、追责、问责程序。

  依照本决定免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其绩效考核和评先评优不受影响,个人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不受影响。

  十七、加大创新文化的培育和舆论引导力度,广泛宣传促进创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积极推介创新改革经验和先进事迹,让创新驱动发展理念成为全社会共识,形成崇尚科学、尊重人才、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城市文化和社会氛围。

  十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国家的要求和部署,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发挥司法职能,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为实施创新改革提供司法保障。

    十九、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立法规划和重点领域立法,注重立法与创新改革决策的衔接,发挥立法在创新改革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国家、省全面创新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及本决定实施情况的监督。

    二十、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决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者配套措施。

责编:李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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