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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容失败”写入武汉重大事项决定 法无禁止即可行

新闻中心 > 武汉

2016-07-29 06:15 来源: 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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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杨蔚 通讯员韩红 实习生刘欢)“只有创新,才有城市的未来。”昨天,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鼓励创新 宽容失败 促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阮成发主持会议并讲话。

  据介绍,《决定》是市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是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同类决定中,我市首次将“宽容失败”明确在标题中表述,体现出鼓励创新的决心和力度。

  阮成发指出,《决定》旗帜鲜明地表明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态度,完善了激励、保障创新改革的制度措施,有利解决思想观念问题,激发创新改革动力;有利于正确处理创新与法治的关系,明确创新改革的法治路线,保障创新改革顺利推进;建立完善了多方面创新主体的容错免责机制,保障创新主体合法权利,解决创新改革者后顾之忧问题,为担当者担当,让干事者无忧,对于优化我市创新环境,激发创新活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阮成发指出,创新关系着城市未来。作为老工业重镇,武汉的发展历程证明了创新的重要性。这几年,武汉创新型经济蓬勃发展。“十二五”期间,我市高新技术产业一年上一个千亿台阶,年均增幅超过20%,占全市工业增加值的一半以上。今年上半年,预计全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增长12.1%,增速高于全市工业8.7个百分点。

  但是创新不单指经济创新,更重要的是体制机制创新,以及创新文化的建设。阮成发说,世界上创新做的最好的是硅谷,我们学习那里的成功经验,重要的是对创新者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对失败者的宽容与尊重。《决定》的出台,是我市在创新过程中一个重要的起步,就是鼓励党委、政府部门带头,对创新过程中的失败要包容,要免责,鼓励大家敢于创新。

  阮成发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决定》的学习宣传,制定好配套规定,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决定》落到实处,为我市全面创新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贾耀斌,副主任彭志敏、黄克强、孙应征、潘汉生、胡洪春,秘书长袁堃出席会议。

  副市长张光清,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光骏列席会议。

  亮点解读《《《《

  对容错界限给出区分 容错对象范围扩大 建立防错纠错机制

  宽容失败为创新改革扫除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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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全国创新试验田

  武汉先行先试

  武汉是全国8个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区域之一,在创新改革的试验田上担负重大使命。昨天,武汉市出台的《关于鼓励创新 宽容失败 促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决定》是我市创新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

  今年3月,市委常委会在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有关工作情况汇报时,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阮成发提出,市人大常委会要为全市的改革发展、特别是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提供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制度保障和法治环境。

  为了通过法治方式和途径,更好地引领、推动和保障武汉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工作的顺利进行,市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成立专班,起草《决定》,帮助破除当前阻碍创新改革的因素。

  今年3月至4月,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在市内并到省外调研,先后走访了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组成4个调研组分赴上海、天津、重庆、广州、成都、杭州、济南等地考察学习,形成综合调研报告。

  5月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召开6次座谈会,广泛听取市发改委、科技局、法制办等市政府相关部门及部分高校等单位意见,并召开专家论证会。随后,市人大常委会委托13个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并收集了248位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等,组织多次专题研究、深入讨论。

  记者杨蔚 通讯员韩红 实习生刘欢

  宽容失败就是鼓励创新!昨天,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鼓励创新 宽容失败 促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的决定(草案)》。该决定明确提出了系列容错举措,为创新改革扫除障碍。

  特殊方式固化“宽容失败”

  本决定的性质是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不是地方立法。据介绍,采取重大事项决定的形式,主要是考虑重大事项决定可适用性比较强,既具有倡导性、宣示性,又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更加有利于广泛调动各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能有针对性地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不仅如此,在本决定的标题中直接写明“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作为必要的手段,解决当前深化创新改革工作的重点、焦点和难点,更加鲜明地支持和鼓励创新改革的导向。

  法无禁止即可行是总方向

  为解决创新改革与法律法规政策滞后及现行制度障碍问题,本决定指出了一个总的方向,即法无禁止即可行:充分运用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资源,落实国家、省授权的各项创新改革举措,积极推进创新改革;法律、法规未明确的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开展创新改革;法律、法规未禁止的事项,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大胆开展创新创业。

  四条路径确保扫除创新障碍

  与此同时,为了确保清除创新改革中的障碍,本决定还明确了四条路径:一、属于国家、省级事权范围,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先行先试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国家、省级有关机关批准或者授权。二、属于本权范围,需要制定、修改、废止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应当及时启动制定、修改、废止程序。三、创新改革工作确需在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修改、废止之前先行先试的,由制定机关及时作出调整适用的决定。四、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开展创新改革工作遇到现行制度障碍的,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响应诉求。对其合法合理的要求,在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的,应当主动解决;超出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提请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解决。

  此外,鼓励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完善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工作制度,防止单位内部规定抑制创新活力。

  单位内部可自主建立激励机制

  为了激励创新改革,决定中规定了三项激励机制。

  对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创新改革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还将创新改革工作以及相关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作为有关人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此外,决定还鼓励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根据自身实际,在本单位内部自主建立创新改革的激励机制。

  对容错界限给出了“三个区分”

  既让创新改革者放下包袱,又要有效地防止容错成为借创新改革之名违纪违法、谋取私利和乱作为者的挡箭牌。在决定中明确容错界限的“三个区分”,即将因缺乏经验先试先行出现的失误、国家政策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的偏差,以及为推动创新发展出现的过失,与不负责任、乱作为的错误、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容错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

  与目前其他省市地方的容错免责规定大多限于党员不同,此项决定中的容错对象,不仅包括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且还将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市场主体一并纳入,对创新改革决策、科研、成果转化、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等方面错失行为也作出了免责规定。

  为充分发挥武汉科教大市的资源优势,决定特别提出鼓励和支持国家在汉的高校院所、企业实施省、市有关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政策及免责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争取国家支持。

  同步建立防错和纠错机制

  在防错方面,规定了有关创新改革的决策制度、风险评估机制和重大创新改革事项的备案制度,在纠错方面,规定了对有关创新改革决策在实施中产生不良后果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此外,被追责对象的合法权利在决定中也得到了保障。不仅明确了被追责主体的申辩、申请复核和申诉权利,要求有关机关受理并进行处理。还为防止同一事由被反复问责,干扰创新改革,规定对处理终结的案件,如果没有新的事由,不重新启动追责程序。而免责的结果,也不会影响免责的单位和个人的绩效考核、评优评先、服务晋升和职称评聘。

  记者杨蔚 通讯员韩红 实习生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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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为创新创业

  降低“试错成本”

  政府为创新创业

  降低“试错成本”

  “看来全面创新改革的确是来真格的了!”昨天《决定》获武汉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国家“千人计划”专家、武汉无线飞翔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颜国顺表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提法与之前发布的武汉“城市合伙人”政策遥相呼应,值得点赞。

  武汉同力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贺宁表示,在“鼓励创新”层面,政府已为企业提供“政策红利”,该公司每年均能享受科技创新补贴。为了激励员工创新,公司内也出台政策:凡是有员工参与新技术的研发,若获奖或成功申报专利等,员工均能获得奖励。

  “车车汇”总裁徐俊峰直言:“鼓励创新是政府一直倡导的,宽容失败的提法则振奋人心。”徐俊峰称,在产业转型大潮下,不少初创企业均是以此前从未出现过的模式在发展,大多在“摸着石头过河”,“试错成本”也是由企业自己买单。如果今后政府针对“宽容失败”出台相应扶持政策,将能有效降低企业的“试错成本”,会有更多企业放开手脚去创新。

  记者崔梦欣

  责编:朱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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