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火旅馆被酒吧噪音扰了 酒吧制造噪音被判赔偿79万
楼下酒吧噪音超标,楼上旅馆在两年多时间里惨淡经营,旅馆老板将酒吧告上法庭,索赔600多万元。长江日报记者昨日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二审判决酒吧老板赔偿旅馆老板79万余元。这是我市法院判决标的额最大的一起噪音污染案。
网络图
红火的旅馆被酒吧噪音扰了
2007年12月,张某在江岸区沿江大道某楼栋2—3楼开了一家旅馆,共有客房63间。但红火的生意于2009年5月被突然扰乱——吴某在旅馆楼下开了一家酒吧。
据张某反映,吴某的酒吧从下午开始营业,通宵达旦。动感十足的音乐令楼上客人无法安睡,旅馆生意一落千丈。张某多次向江岸区环保局等管理部门反映此事。区环保局于2009年8月18日夜间在张某旅馆3间客房内监测酒吧噪音,结果显示酒吧噪音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随后,区环保局向吴某下达《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但吴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被罚款4.9万元。
2010年,江岸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注销吴某酒吧的娱乐经营许可证。2012年4月,江岸区工商部门吊销吴某酒吧的营业执照。但该酒吧实际经营到2013年9月。
旅馆老板索赔647万元
2010年8月,张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赔偿2009年5月29日至2010年7月2日期间的营业经济损失260万元。
张某认为,根据武汉市酒店行业基本经营状况及自己旅馆的设施、经营规模、经营项目、所处地段,其月营业额本应接近24万元,但实际月营业额不到4万元,每月差额20万元,13个月共计损失26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根据张某的申请,委托相关部门评估鉴定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期间,吴某酒吧所产生的噪音污染对张某旅馆造成的营业损失。鉴定部门认为,该旅馆在此期间营业额应为767万余元,但实际收入为119万余元,故噪音污染造成的营业损失为647万余元。但该部门又称,鉴定报告中营业损失是根据张某提供的财务凭证计算,对财务凭证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同时也没有与同路段同样的商家对比,因为各个商家经营状况不一样,并且商家对经营状况保密,缺乏参照物。因此,鉴定报告只是“原则上”认为张某营业损失为647万余元。
2012年11月,张某向一审法院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吴某赔偿其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的营业损失647万余元及鉴定费12.9万元。
法院认定噪音污染直接影响旅馆生意
吴某酒吧噪音是否与张某旅馆的营业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张某举证:2009年5月,其旅馆63间客房营业额为8.7万余元,利润率为50.30%;自从吴某的酒吧开业后,2009年6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其旅馆月平均营业额为4.7万余元,利润率为25.90%。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底,旅馆处于停业状态;2015年2月,旅馆重新开业,2月至5月的月平均营业额为8.7万余元。其旅馆营业额明显受到酒吧噪音影响。
江岸区环保局的检测结果证明,吴某酒吧排放的噪音值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必然影响张某旅馆的业务。吴某也认可该旅馆经营因酒吧噪音受到损失。法院据此认定吴某酒吧噪音直接影响张某旅馆经营。
终审判决酒吧老板赔偿79万余元
此案案情虽然简单,但损失计算等方面十分复杂。经过两级法院4次审理,今年7月2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令吴某限期支付张某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的营业损失79.1万元,同时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旅馆的营业损失是如何认定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介绍,此案中,张某旅馆于2007年12月开业,其受到吴某酒吧噪音污染侵权持续期为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这段时期应为旅馆营业额增长的平稳期。张某旅馆2015年2月重新开业,当年2月至5月应为其营业额的起步期。因此,法院以这3个月的营业额为基础,计算出张某旅馆在2009年6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受到噪音污染情况下的营业损失为79.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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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四大类噪音污染可直接起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昨日介绍,常见的噪音污染有四大类,包括工业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音污染、交通运输噪音污染、社会生活噪音污染。
根据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受到环境噪音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当事人可请环境监管部门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包括在城市市区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噪音。产生这类噪音污染的,一般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当然,受害人也可以直接起诉。
截至目前,我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噪音污染案件不多,此案是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二起噪音污染案。
起诉噪音污染的案件,受害人一定要举证证明有噪音存在,并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证明噪音的来源以及给自己造成的损害。
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说,由于噪音污染行为的特殊性,加上受害人专业技术能力有限,很难及时保全及全面举示关于损害数额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适当减轻受害人对损害的证明义务。(记者 李亦中 通讯员 王田甜 裴露)
责编:李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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